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3 字第 0990131229 號 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48 期 19794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9 年秋字第 8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 97.11.26 )
要 旨: 受僱者於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年,始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任職滿一年」之期間規定,但若受僱者適用各該法令之年資得合併計
算者,則從其規定。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職滿一年」之期間,以受僱
者於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年計算。但受僱者適用各該法令之年資得合併
計算者,從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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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勞動 3 字第 0990131229 號 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48 期 19794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9 年秋字第 8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 97.11.26 )
要 旨: 受僱者於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年,始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
項「任職滿一年」之期間規定,但若受僱者適用各該法令之年資得合併計
算者,則從其規定。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職滿一年」之期間,以受僱
者於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年計算。但受僱者適用各該法令之年資得合併
計算者,從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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