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修法 勞團:應保障工作、資訊 - 工程師
By Tristan Cohan
at 2022-04-09T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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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修法 勞團:應保障工作、資訊對等、協商權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6218243
2022-04-06 12:22 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預計審查「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由於行政院版草案對勞工權益保
障沒有多著墨,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今到立院前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在給予企業組織變動
彈性下,不該犧牲勞工權益,應同時給予企業內勞工完整的權益保障,包括工作權、對等
資訊權及協商權。
桃產總指出,去年4月8日,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無預警解雇數十餘名勞工,其中包含工會理
事長黃文正,資方透過企業併購法第16、17條漏洞,以企業併購法分割為由違法解雇勞工
,迫使美麗華工會發動長達105天的罷工,期間工會多次到經濟部、行政院甚至總統府前
呼籲企業併購法要修法,然而此案將滿一週年,政府卻仍毫無作為。
桃產總表示,行政院版的草案中,勞工權益保障的部分卻沒有任何著墨,以現行企業併購
法第16、17條規定,雇主併購時可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方式解僱勞工,顯然違背勞
基法的最終解雇手段原則,替資方大開解雇後門;此外,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與否後,僅需
以書面通知被留用勞工新的勞動契約,未保障該契約必須保障勞工原本勞動條件,工會因
此主張修訂企業併購法第 16、17 條,廢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條文,並以企業併購時,
全體勞工隨同轉移的方式,要求新雇主應概括承受原勞動契約內容,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此外,併購時,雇主不但可片面決定勞工去留,只需要在併購基準日30天前以書面通知個
別勞工,但勞工卻要在10天內決定是否願意留用,勞工在公司併購資訊不完整、沒有任何
協商機制的情況下,就要被迫接受雇主片面的決定,桃產總因此主張修訂企業併購法第16
條及35條第6項, 賦予被企業併購勞工對等資訊權,以及強化集體協商權,強制雇主應於
「董事會決議」併購後,同步公告所屬勞工必要資訊,並要求新舊雇主限期啟動勞資協商
,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協商,無工會者則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進行協商,落實「企業
彈性兼具勞工權益保障」。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也說,企業併購法在20年前快速立法,與勞工權益
相關的條文只有3條,對員工權益保障聊備一格,這20年來,金融業併購就發生了不少慘
痛案例,當新雇主並未概括承受員工原有的勞動契約,降低勞動條件,留用的勞工只有含
淚接受或資遣兩條路可以選擇,因此工會協商的角色應該放進企業併購法,由工會或勞資
會議與雇主協商員工的安置計畫,原有的勞動條件保證也不該被拿掉,勞工權益才有基本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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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38/6218243
2022-04-06 12:22 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預計審查「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由於行政院版草案對勞工權益保
障沒有多著墨,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今到立院前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在給予企業組織變動
彈性下,不該犧牲勞工權益,應同時給予企業內勞工完整的權益保障,包括工作權、對等
資訊權及協商權。
桃產總指出,去年4月8日,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無預警解雇數十餘名勞工,其中包含工會理
事長黃文正,資方透過企業併購法第16、17條漏洞,以企業併購法分割為由違法解雇勞工
,迫使美麗華工會發動長達105天的罷工,期間工會多次到經濟部、行政院甚至總統府前
呼籲企業併購法要修法,然而此案將滿一週年,政府卻仍毫無作為。
桃產總表示,行政院版的草案中,勞工權益保障的部分卻沒有任何著墨,以現行企業併購
法第16、17條規定,雇主併購時可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方式解僱勞工,顯然違背勞
基法的最終解雇手段原則,替資方大開解雇後門;此外,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與否後,僅需
以書面通知被留用勞工新的勞動契約,未保障該契約必須保障勞工原本勞動條件,工會因
此主張修訂企業併購法第 16、17 條,廢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條文,並以企業併購時,
全體勞工隨同轉移的方式,要求新雇主應概括承受原勞動契約內容,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此外,併購時,雇主不但可片面決定勞工去留,只需要在併購基準日30天前以書面通知個
別勞工,但勞工卻要在10天內決定是否願意留用,勞工在公司併購資訊不完整、沒有任何
協商機制的情況下,就要被迫接受雇主片面的決定,桃產總因此主張修訂企業併購法第16
條及35條第6項, 賦予被企業併購勞工對等資訊權,以及強化集體協商權,強制雇主應於
「董事會決議」併購後,同步公告所屬勞工必要資訊,並要求新舊雇主限期啟動勞資協商
,事業單位有工會者由工會協商,無工會者則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進行協商,落實「企業
彈性兼具勞工權益保障」。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也說,企業併購法在20年前快速立法,與勞工權益
相關的條文只有3條,對員工權益保障聊備一格,這20年來,金融業併購就發生了不少慘
痛案例,當新雇主並未概括承受員工原有的勞動契約,降低勞動條件,留用的勞工只有含
淚接受或資遣兩條路可以選擇,因此工會協商的角色應該放進企業併購法,由工會或勞資
會議與雇主協商員工的安置計畫,原有的勞動條件保證也不該被拿掉,勞工權益才有基本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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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22-04-08T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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