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yaku524:下班後的不算吧,這條文是指職務上做的才算04/28 22:25
→ myaku524:因為有<在在雇用人之指揮監督下>這條04/28 22:25
→ myaku524:午休的塗鴉,如果是用公司設備軟硬體才勉強能算04/28 22:26
→ myaku524:自己用筆畫在自己紙上的話,很難講成是職務著作04/28 22:26
→ myaku524:總之是個漏洞很大解釋不清的條文 囧04/28 22:26
→ myaku524:比較麻煩的是<雇主可自由運用改作>這條 04/28 22:29
→ myaku524:等於買斷費被排除,以後一幫人畫,著作權就屬他們 04/28 22:30
→ myaku524:以前還有需付買斷費&未得作者同意不得擅自改作的條文04/28 22:31
→ myaku524:現在改成這樣,無需買斷便可改,對原創者相當不公平04/28 22:31
關於「下班後」或是「午休塗鴉」之類的
據朋友轉述(網路上也有人流傳一些)是公聽會有人(也許是資方)提出的
大概是「在雇用期間的所有創作皆為公司所有」這種要求
而「午休塗鴉」之類則有「因為可能使用公司資源」等說法(大概冷氣桌椅空間也算吧...)
※ 引述《cleanwind (C.Y.)》之銘言:
: 我稍微研究了一下著作權法案的修正,
: 如果有良知的老闆對於 soho 影響不大,
: 只怕合約寫成「雇用」而非「出資」。
著作權法的「受僱人」指的應該是存在「雇傭關係」者,
至於這個字眼,我現在不太確定是哪一個法條有明確定義
不過一般來講都是指吃人頭路的勞工vs開公司的老闆才叫雇傭關係
不過因為版主這樣一提,我剛剛去找民法,
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
約。
範圍寫得十分廣闊,
依照我以前的認知,soho接案模式不管合約用甚麼措辭都一樣
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按理來講,絕對定義的有不同,不然不需要兩條不同法律來規範。
希望這方面能有更了解的人來解答一下(我正準備整理幾個問題寫信去問著作權筆記Q Q)
另外,我前面的那篇文下面有推文
建議工會或相關團體表達意見
我覺得是很好的建議,應該比個人表達建議有用
不過我個人並沒有加入工會或職業團體
如果有人加入插畫師協會、設計師協會、藝文工會或如推文寫到的電腦程式工會等等
建議大家寫信給你們加入的團體,建議這些團體:
可以在相關的網站、臉書或任何他們平常通知會員的媒體上告知這個訊息,
讓會員去注意這個草案。(可以不要帶立場,讓會員去搜尋吧)
然後收集會員的意見,再用團體的名義向智財局提出意見。
這件事情會有很長遠的影響
如果還有甚麼好方法,大家一起提出來看怎麼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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