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房屋稅率 - 律師工作討論

By Steve
at 2014-08-11T15:40
at 2014-08-11T15:40
Table of Contents
民國103年6月4日所修訂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將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的房屋稅率調整了,請看最末所附條文的著色部分。
今年修法前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實際所課徵房屋稅率為2%;修法
後的實際房屋稅率,目前我看到的資料是3%。(但各縣市政府也可以調整
)
PS:自住用的房屋稅率為1.2%。
--
現行條文(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房屋稅條例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房屋稅條例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
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
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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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稅率調整了,請看最末所附條文的著色部分。
今年修法前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實際所課徵房屋稅率為2%;修法
後的實際房屋稅率,目前我看到的資料是3%。(但各縣市政府也可以調整
)
PS:自住用的房屋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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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房屋稅條例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房屋稅條例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
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
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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