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給規定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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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打擾了,最近收到銓敘部 審定函

當中備註事項有提到因本人前有任職某機關工作,如有符合公務人員

俸給法第17條規定,可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俸給變更。

目前任職的單位人事收到後有向銓敘部確認,建議可以再送資料申請,目前機關

人事的意思是沒有申請就是放棄了很可惜

之前任職機關編制是屬於適用勞基法工作者(約用人員,專案計畫)

查了俸給法第17條規定,我的解讀是應該無法適用,今日洽詢前機關人事也是

想請問各位先進是否有需要再檢具資料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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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0300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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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16-08-05
我朋走從台銀商調到人事處年度考核卻沒提敘
Zanna avatarZanna2016-08-10
送看看阿 沒審過也不會怎樣
Jake avatarJake2016-08-13
服務證明書
Jake avatarJake2016-08-15
通常只能提低階的,像是委一或委三這種價格的俸級
Lily avatarLily2016-08-19
約用人員應該無法
Callum avatarCallum2016-08-20
約聘僱有相當委五的,除非考上高考,工作內容和擬任職務
的職系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至少一年有考成紀錄)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6-08-24
權益盡量爭取看看,任低第一職等滿6個月,也可以免予試用
Emily avatarEmily2016-08-26
你怎麼知道沒好處?休假年資或工作年資積分都有可能。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8-29
給你提敘的機會你不提,自己的權益還有嫌麻煩的
Madame avatarMadame2016-08-31
不用試了,約用人員無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