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打擾了,最近收到銓敘部 審定函
當中備註事項有提到因本人前有任職某機關工作,如有符合公務人員
俸給法第17條規定,可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俸給變更。
目前任職的單位人事收到後有向銓敘部確認,建議可以再送資料申請,目前機關
人事的意思是沒有申請就是放棄了很可惜
之前任職機關編制是屬於適用勞基法工作者(約用人員,專案計畫)
查了俸給法第17條規定,我的解讀是應該無法適用,今日洽詢前機關人事也是
想請問各位先進是否有需要再檢具資料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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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0300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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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備註事項有提到因本人前有任職某機關工作,如有符合公務人員
俸給法第17條規定,可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俸給變更。
目前任職的單位人事收到後有向銓敘部確認,建議可以再送資料申請,目前機關
人事的意思是沒有申請就是放棄了很可惜
之前任職機關編制是屬於適用勞基法工作者(約用人員,專案計畫)
查了俸給法第17條規定,我的解讀是應該無法適用,今日洽詢前機關人事也是
想請問各位先進是否有需要再檢具資料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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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0300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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