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羈押辯護是否需要至看守所律見?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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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好
有一件事情詢問
目前接到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的指定辯護案子,前幾天收到當事人寄給法院請求我至看
守所律見,請問是否有律見的必要?

法院寄給當事人的函文中有提及:「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
提出辯護狀、出庭 辯護及代被告撰寫理由書狀、上訴狀及其他必要事項。」

依我的認知,應該不需要至看守所律見,但找不到相關可以回絕的依據,請各位道長給
我一點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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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0-08-20
如果被告已經被收押,羈押審查不是就結案?自然不用去律
見,若有理解錯誤請指正。
Gilbert avatarGilbert2020-08-22
接見被告跟律見的意義不同嗎?
Yuri avatarYuri2020-08-25
沒有跟被告討論過,怎麼寫理由?
Adele avatarAdele2020-08-28
都寫信了,看來是有需要律見,你還是趕快去看他吧.
Eartha avatarEartha2020-08-30
我是覺得站在保護自己的立場 律見一次是必要的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9-02
都不律見道義上說不太過去啦,尤其是被告都特別請求
了,長久經營抽空去一下應該還好吧
Emily avatarEmily2020-09-04
當事人要提救濟?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09-07
有的法院延長羈押會再找其他義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