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勝廠商評定分數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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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108年底前手的案件,評選須知中寫一段話「評選結果如僅有一家廠商時平均分
數未滿75分,或兩家以上廠商時平均分數未滿70分,為不合格者」。這案採總分轉序位法

以前看到的平均分數只有一個,設定兩個分數門檻的用意是什麼呢?這是適當的嗎?

先謝謝各位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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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1-06-04
應該是避免[故意找來陪榜]的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6-06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三、(5)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6-10
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一家並經資格審查合格時
,提高合格分數門檻。
Doris avatarDoris2021-06-13
及格分數只能訂一個,這是很明顯的錯誤態樣
Agnes avatarAgnes2021-06-16
非常感謝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