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108年底前手的案件,評選須知中寫一段話「評選結果如僅有一家廠商時平均分
數未滿75分,或兩家以上廠商時平均分數未滿70分,為不合格者」。這案採總分轉序位法
。
以前看到的平均分數只有一個,設定兩個分數門檻的用意是什麼呢?這是適當的嗎?
先謝謝各位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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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未滿75分,或兩家以上廠商時平均分數未滿70分,為不合格者」。這案採總分轉序位法
。
以前看到的平均分數只有一個,設定兩個分數門檻的用意是什麼呢?這是適當的嗎?
先謝謝各位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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