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大翻修 台灣兒童福氣啦 - 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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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0-11-18T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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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泰淵/蕭博樹 台北綜合報導】為使得兒童及少年權益及早獲得保障,「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昨(十七)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完竣,順利送出衛環委員
會。立委劉建國說:兒少法大翻修台灣兒童福氣啦!

本法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衛生環境暨社會福利委員會於5月17日及6月2日以
協商版本為主,對應各委員及行政院版進行逐條審查,並於第6會期,由衛環委員會召集
委員劉建國積極排入議程。

本次修法提案版本共計30案,經第七屆第5、6會期排定議程並充分討論之後,絕大多數條
文已達成共識,終於今日審查完竣,無須交付朝野協商,直接進入院會二、三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自92年公布施行以來,期間曾於97
年5月以及8月由立法院提案修正第30條、第50條、第20條,仍不足因應各界需求,爰推動
修法工作,並於98年12月29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乃全案修正共計102條(含現行條文所增列之50條之1,有關兒童團體保險條文),
主要修正重點包括兒童少年隱私權保護、網際網路內容及遊戲軟體等之分級管理與規範、
收出養制度、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兒童少年福利機構管理及專業人員消極資格等。

本次修法較具爭議之部分,包括:部分委員建議將網際網路分級明文納入第45條(院版第
36條),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為網路分級與第45條之物品分級性質不同,無法
一併規範,而將網際網路分級另新增於第47條(院版第38條)。

此外,本修正草案第46條(院版第37條)雖已修正通過,惟有關新聞紙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
述色情、暴力、血腥、自殺、施用毒品、強制性交等事件,媒體擔心將使得未來媒體無所
依循,執行困難。

其中,委員們有共識但內政部認為窒礙難行者,包括:委員建議設置學校社工,與直轄市
、縣(市)政府社工人力做有效資源連結,對兒童保護事件之發現、預防及處遇,將會有相
當之助益。但內政部考量社工人員之設置涉及地方政府財政支出,仍有困難;再者,本條
因涉國民教育階段學校組織設置,且現行國民教育法第10條已訂有專業輔導人員之設置,
二者如何區隔,又是否宜於該法中修正,宜再斟酌。

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劉建國表示,兒少法通過後,最明顯的保障包括:健全收出養制度,
避免販嬰事件再度發生(15-17條)、提供弱勢兒少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遊戲軟體分
級管理(44條)、媒體不得刊載報導有害身心健康內容(44-46)等。

立委劉建國指出,這次修法最明顯的變革,就是將法案名稱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變更
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另外,這次修法還有一個最大的特色,就是增訂對
於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之業務,加強其跨部會的協調(第22條),例如:青少年就業輔
導、兒少交通安全載具問題、未婚懷孕的整合機制、網路安全、強化非行少年的輔導以及
權益措施(74、75條)等)本次修法過程,經委員們與政府相關單位進行充分之討論,過
程中,針對條文字句定義、內容雖有爭議,但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的決心卻是相當一致、
無庸置疑的。2010/11/17

「兒少法」 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記者郭泰淵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十七〉天初審通過行政院所提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草案,除了將沿用近十年的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
和國際兒童少年人權接軌外,條文也由現行 75條增列至115條,提供兒童及少年更完善的
福利,周延地維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展現我國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

內政部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自民國92年公布施行以來,期間雖進行過多次部分條文
的修正,但仍不足以因應兒童及少年對各項福利殷切的需求。本次修正是整部法規全盤翻
修,除健全原有之福利內容外,更就收出養制度、網際網路內容及遊戲軟體等之分級管理
與規範、兒童少年隱私權保護、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居家保母托育服務、兒童少年福利
機構管理及專業人員消極資格等進行新增或修正,未來更能符合兒童及少年之各項需求。

內政部兒童局表示,本次修法和相較於之前的兒少福利法有下列幾項不同:

(一)對於無法確認身分及國籍之兒童與少年,增訂其在國內可享受與國內兒少同等權益
條文,包括健保、就學等項,以回應社會對於「不能沒有你」案件的省思。

(二)健全兒少閱聽環境,加強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的管理機制,增訂新聞紙不得報導
事項,違反者最重可處罰50萬元;另賦予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應採取防護措施之責任
,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

(三)在收出養制度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變革,為避免販嬰情事發生,未來除了一定親屬
間之收養外,收出養的媒合都必需委託經許可之機構或團體代為辦理,違反者最重可處罰
30萬元。且在法院認可收養前,得請收養人接受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等


(四)為減少非專業人員照顧而發生嬰幼兒意外事件發生,規定未來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才可擔任,違者,最重得處以3萬元以下罰
鍰。

(五)將村(里)幹事增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人,以更加落實兒少保護機制,違
反者最重得處罰3萬元。另於保護網絡納入村(里)長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使防護
網更為嚴密。

(六)為維護兒少隱私權利,修正條文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之對象,包括監護
權事件爭訟事件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等,但如為維護公共利益,亦訂有排除條款。

(七)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也規定犯性侵害罪、嚴重精神疾病或嚴重行為不檢者
,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

(八)為保障建教合作學生勞動權益,規定學校應協助學生與機構簽訂書面定型化契約規
定,以落實保障建教生權益與福利。

(九)對於接受司法處遇的兒童少年,為儘速協助其復歸社會與家庭,規範各機關應整合
資源,提供就學、就業等服務,以增進其社會化。

(十)為強化本法對於受虐兒少發現、保護及處遇、中輟等非行兒童及少年之輔導,以及
其他福利相關工作之成效,規定學校應設置輔導或社會工作人員。

內政部特別呼籲,此次修法除了給予兒少更建全的福利和權益保障外,也對父母親、監護
人與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特別賦予了某些義務,並連帶訂有罰則,期望社會大眾共同
來重視與宣導,落實保障兒少各項權益與福祉,其項目包括:

(一)應禁止兒少吸菸、喝酒、嚼檳榔;觀看色情、暴力、血腥出版品、光碟、遊戲軟體
等及參與競技駕車蛇行等危險行為。違反者,最重者可處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參加親職
教育。

(二)應禁止兒少出入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及電子遊戲場等賭博、色情、暴力場所。違
反者,最重者可處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

(三)應禁止兒少擔任前項場所工作人員,違反者,最重者可處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
姓名。

(四)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照顧,違反者,最重者可處1萬5千元以下
罰鍰。

(五)對於兒少照顧不當或疏忽者,除給予緊急保護或安置外,應接受50小時的親職教育
,提升其照顧知能。

內政部強調,近來有家長讓未成年子女吸菸、駕車、飲酒等不當行為,甚至將影片公然上
網等行為也都是未來該法所禁止。

內政部指出,每一位兒童及少年不僅是父母的寶,也是國家社會的未來。此次修正「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將能更周延地保障兒童及少年的福祉。未來修法通過後,希望中央與地
方能夠緊密合作,建構更為完整的保護體系,營造健康乾淨的閱聽空間,讓每一位兒童及
少年都能健康快樂的成長。2010/11/17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4&catsid=2&catdid=0&artid=20101117abcd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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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0-11-21T12:23
多謝分享推~~不過計畫永遠通常比不上變化,立法院通過前看
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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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0-11-17T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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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0-11-17T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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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10-11-16T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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