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第十條 - 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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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在下針對兒童權利公約有一點實在是完全霧煞煞..所以想請版大們幫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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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十條第二點

父母分住於不同國家之兒童,除情況特殊者外,有權與其父母定期直接接觸保持私人關係.

簽約國應遵照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義務,
尊重兒童及其父母得離開任何國家,包括進出自己國家的權利。

而出國之權利除依法且不違背公約所承認之其他權利,
並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與道德以及他人之權利與自由者外,
不得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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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理解是:
(1)依第二段:兒童和父母可以自由進出自己國家
(2)依第三段:出國的條件是有限制的(就是基於公共利益去限制) <--我自己也不懂

所以我的困惑在:
(1)第三段到底在說什麼?
(2)如果是入境沒限制,只有出境才有限制,那..為什麼要限制人家出境啊???? +_+

拜託大家..跪拜先~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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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05-01
第三段是說 如果該父/母出境時 可能會影響他列舉的項目時
Wallis avatarWallis2011-05-04
則可以限制,諸如該父/母在國內犯法,危及國家、他人安全
Wallis avatarWallis2011-05-05
或有傳染性疾病(肺結核等重大傳染病)會嚴重影響公共衛生
Wallis avatarWallis2011-05-09
等等...所以國家若基於這些原因,則可以限制該父/母出境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1-05-12
感恩耶.雖然還是不太懂,為什麼是限制出境不是限制入境啊
有傳染病不是應該限制入境才對嗎? +_+
Isla avatarIsla2011-05-13
對他國父/母而言 限制他出境 等於就不會入境我國
對我國父/母而言 限制他出境 等於不會入境他國
但前提是 他們都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約國 才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