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台證有效期限由一國月放寬為三個月 - 導遊工作討論

By Genevieve
at 2010-06-21T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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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2010.06.17 07:58 pm
內政部今(17)日部務會議審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以配合政府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政策,放寬旅居國外及香港、澳
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資格條件,及調整相關行政程序及規範,以提升陸客來臺觀光
人數。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包括放寬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有依親居留權且有等值新臺幣20萬
元以上存款證明者可申請來臺觀光;另以留學生身分、永久居留權身分、依親居留且有財
力證明資格者,及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有工作證明資格者等四種資格條件其
中之一的申請人,其隨行人員除配偶外,將原規定僅限直系血親身分者(父母、祖父母)
,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可申請來臺觀光。
至於入出境許可證(入臺證)之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一個月(自大陸地區直接來臺之大
陸人士)或二個月(旅居海外之大陸人士),均修正齊一為三個月,讓陸客來臺觀光旅遊
行程規劃保留更多彈性時間,並能將入臺證送至大陸,使旅客持憑通關查驗入境,改善現
行以「OK Board」非常態入境之現象。
內政部另指出,為維持陸客來臺觀光秩序與安全,依本法第17條規定,陸客於抵達機場或
港口時,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得禁止入境,並廢止及註銷其入出境許可
證。但針對此類不受歡迎之人士,於出境後並無任何可再限制申請來臺之規定,若其再次
申請來臺觀光,對入出境安全管理恐造成疏漏,有欠妥當;故比照第17條規定,於第16條
條文中增訂第1項第5款後段文字,將五年內曾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者,於境管
電腦註記參考資料,嚴審其入境申請,得不予許可再次來臺,以維持陸客觀光整體秩序與
安全。
內政部同時說明,實務上旅行團因交通狀況、天候或突發事件等不得已事由,臨時變更或
調整原訂行程及參觀遊覽景點之情形甚為普遍,且一旅行團行程變更可能不只一次;凡變
更均需通報不僅增加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負擔、耗費行政資源,且該等變更與大陸旅客在臺
是否違法違規並無關聯性,因此本次修正將旅遊景點變更須立即通報之規定刪除。本修正
案內政部將依法制作業函報行政院核定後,會銜交通部發布實施。
【中央社/台北17日電】
內政部今天通過大陸觀光客入出境許可證(入台證)的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1個月(自
大陸地區直接來台的大陸人士)或2個月(旅居海外的大陸人士),齊一放寬為3個月。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實施。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說,入台證有效期放寬,讓陸客來台觀光行程規劃保
留更多彈性時間,且能將入台證送至大陸,使旅客持證通關查驗入境。因此,修正草案公
布實施3個月後,將取消現行非常態的「OK Board」入境措施。
此外,這次也修正放寬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有依親居留權且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以上存
款證明者,可申請來台觀光。以留學生身分、永久居留權身分、依親居留且有財力證明資
格者,及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有工作證明資格者等4種資格條件其中之一的申
請人,其隨行人員除配偶外,原規定僅限直系血親身分者,將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可申請
來台觀光。
現行規定,陸客於抵達機場或港口時,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言行者,得禁止入境,
但並無任何可再限制申請來台的規定,因此,這次增訂,將5年內曾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行為者,得不予許可再次來台。
何榮村透露,2008年7月18日以來,大陸來台觀光人數122萬7169人,有40人脫團,抓到8
人;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被列為禁止入境名單的陸客只有個位數。
實務上旅行團因交通、天候等不得已事由,臨時變更行程的情況相當普遍,修正草案也刪
除旅遊景點變更須立即通報的規定。
「OK Board」是國際間境管通行的權宜例外措施,旅遊業者在確認旅客已取得入境許可後
,可通知民航業者讓旅客先行登機,落地後再領取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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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2010.06.17 07:58 pm
內政部今(17)日部務會議審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以配合政府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政策,放寬旅居國外及香港、澳
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資格條件,及調整相關行政程序及規範,以提升陸客來臺觀光
人數。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包括放寬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有依親居留權且有等值新臺幣20萬
元以上存款證明者可申請來臺觀光;另以留學生身分、永久居留權身分、依親居留且有財
力證明資格者,及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有工作證明資格者等四種資格條件其
中之一的申請人,其隨行人員除配偶外,將原規定僅限直系血親身分者(父母、祖父母)
,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可申請來臺觀光。
至於入出境許可證(入臺證)之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一個月(自大陸地區直接來臺之大
陸人士)或二個月(旅居海外之大陸人士),均修正齊一為三個月,讓陸客來臺觀光旅遊
行程規劃保留更多彈性時間,並能將入臺證送至大陸,使旅客持憑通關查驗入境,改善現
行以「OK Board」非常態入境之現象。
內政部另指出,為維持陸客來臺觀光秩序與安全,依本法第17條規定,陸客於抵達機場或
港口時,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得禁止入境,並廢止及註銷其入出境許可
證。但針對此類不受歡迎之人士,於出境後並無任何可再限制申請來臺之規定,若其再次
申請來臺觀光,對入出境安全管理恐造成疏漏,有欠妥當;故比照第17條規定,於第16條
條文中增訂第1項第5款後段文字,將五年內曾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者,於境管
電腦註記參考資料,嚴審其入境申請,得不予許可再次來臺,以維持陸客觀光整體秩序與
安全。
內政部同時說明,實務上旅行團因交通狀況、天候或突發事件等不得已事由,臨時變更或
調整原訂行程及參觀遊覽景點之情形甚為普遍,且一旅行團行程變更可能不只一次;凡變
更均需通報不僅增加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負擔、耗費行政資源,且該等變更與大陸旅客在臺
是否違法違規並無關聯性,因此本次修正將旅遊景點變更須立即通報之規定刪除。本修正
案內政部將依法制作業函報行政院核定後,會銜交通部發布實施。
【中央社/台北17日電】
內政部今天通過大陸觀光客入出境許可證(入台證)的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1個月(自
大陸地區直接來台的大陸人士)或2個月(旅居海外的大陸人士),齊一放寬為3個月。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實施。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說,入台證有效期放寬,讓陸客來台觀光行程規劃保
留更多彈性時間,且能將入台證送至大陸,使旅客持證通關查驗入境。因此,修正草案公
布實施3個月後,將取消現行非常態的「OK Board」入境措施。
此外,這次也修正放寬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有依親居留權且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以上存
款證明者,可申請來台觀光。以留學生身分、永久居留權身分、依親居留且有財力證明資
格者,及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有工作證明資格者等4種資格條件其中之一的申
請人,其隨行人員除配偶外,原規定僅限直系血親身分者,將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可申請
來台觀光。
現行規定,陸客於抵達機場或港口時,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言行者,得禁止入境,
但並無任何可再限制申請來台的規定,因此,這次增訂,將5年內曾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行為者,得不予許可再次來台。
何榮村透露,2008年7月18日以來,大陸來台觀光人數122萬7169人,有40人脫團,抓到8
人;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被列為禁止入境名單的陸客只有個位數。
實務上旅行團因交通、天候等不得已事由,臨時變更行程的情況相當普遍,修正草案也刪
除旅遊景點變更須立即通報的規定。
「OK Board」是國際間境管通行的權宜例外措施,旅遊業者在確認旅客已取得入境許可後
,可通知民航業者讓旅客先行登機,落地後再領取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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