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您好
在下於高雄執業,
遇到了一件案子,是在地小診所不服健保局行政處分,
從複核到訴訟過程全由在下包辦,
是個很配合的好客戶。
但行政訴訟法規定,
行政處分由處分原機關公法人所在地管轄,
依文義,本件就應該是由健保局所在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然如是在台北訴訟,
勢必額外增加許多交通支出,
對小診所十分不利。
提訴時,在下是以行政契約平等地位的概念,
按照行政處分時兩造契約條款管轄約定條款
--由健保局在診所所在地分局之法院第一審管轄,
搭上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訴第6條業務管轄,
希望能爭取點轉機,
但還是被法院裁定移轉。
現下查詢過高雄行政法院的判決,
如行政處分爭議列健保局當被告的,幾乎都逃不過移轉的命運,
這方便行政機關卻苦了小老百姓,
不知各位道長有沒有方法破解?
先謝過各位熱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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