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檢舉糾紛上千件 蘇大媽一人對抗公務 - 公職
By Hardy
at 2020-08-18T07:41
at 2020-08-18T07:41
Table of Contents
在執法上,基層員警經常是在制度不合理、狀況不對的時候,被推上火線、承受壓力
請先同理
本文,單就法制層面討論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兩年檢舉糾紛上千件 蘇大媽一人對抗公務機關為「依法行政」
(恕刪)
: 台南警方曾流傳每到選舉將近,就接到上級「提前善意提醒」,別太為難沒戴安全帽之類
: 的「輕微」交通違規鄉親;許多員警發現也常以勸導取代開單,這在蘇大媽的眼中,員警
: 已達「違法瀆職」程度,這樣異於一般的看法,加上她總是當眾挑戰的態度,往往成為衝
: 突導火線。
(恕刪)
有關安全帽的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
罰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下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其中,「選舉期間,以善意勸導未戴安全帽情形,取代開單」,應該也不會是「其他
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吧?
那麼「改用勸導的依據」是?......無此依據,這時警察應該也不會開出勸導單
所以,一個違法事項就變成了「僅止於口頭的勸導」,而非「依法勸導」
(第一線員警無辜、無奈)
結語:異於一般的看法,就是錯的?
但現實......
--
請先同理
本文,單就法制層面討論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兩年檢舉糾紛上千件 蘇大媽一人對抗公務機關為「依法行政」
(恕刪)
: 台南警方曾流傳每到選舉將近,就接到上級「提前善意提醒」,別太為難沒戴安全帽之類
: 的「輕微」交通違規鄉親;許多員警發現也常以勸導取代開單,這在蘇大媽的眼中,員警
: 已達「違法瀆職」程度,這樣異於一般的看法,加上她總是當眾挑戰的態度,往往成為衝
: 突導火線。
(恕刪)
有關安全帽的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
罰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下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其中,「選舉期間,以善意勸導未戴安全帽情形,取代開單」,應該也不會是「其他
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吧?
那麼「改用勸導的依據」是?......無此依據,這時警察應該也不會開出勸導單
所以,一個違法事項就變成了「僅止於口頭的勸導」,而非「依法勸導」
(第一線員警無辜、無奈)
結語:異於一般的看法,就是錯的?
但現實......
--
Tags:
公職
All Comments
By Lily
at 2020-08-18T13:32
at 2020-08-18T13:32
By Belly
at 2020-08-22T05:53
at 2020-08-22T05:53
By Connor
at 2020-08-23T02:26
at 2020-08-23T02:26
By Caitlin
at 2020-08-23T19:07
at 2020-08-23T19:07
Related Posts
事務所轉公職
By Emma
at 2020-08-17T22:38
at 2020-08-17T22:38
兩年檢舉糾紛上千件 蘇大媽一人對抗公務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20-08-17T20:52
at 2020-08-17T20:52
是不是民眾想看政府有做事所以才會這樣?
By Donna
at 2020-08-17T07:01
at 2020-08-17T07:01
是不是民眾想看政府有做事所以才會這樣?
By Wallis
at 2020-08-16T22:34
at 2020-08-16T22:34
跨區申辦重複申請是系統還是跨區的問題?
By Olga
at 2020-08-16T07:42
at 2020-08-16T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