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有單據的交通費得實報實銷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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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依板上朋友的意見,標題修改成「公務人員有單據的交通費得實報實銷」
: (一)法源依據: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得請求服務機關償還之。
: (二)理由:
: 1、公務人員的工作地點,是由服務機關所指派;
: 故公務人員往返工作地點的費用為執行職務的必要費用。
: 2、許多公務員是因為原本有交通費,才願意報到成為公務員。
: 3、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得檢附單據實報實銷。
我先說說我認知的情況

所謂工作地點 也就是你所屬的單位(機關)所在地

亦即你每天要去報到打上班卡的所在地

從你的住處到上述所謂的工作地點 沒有在補助交通費用的(重申 我所認知的情況)

但從工作地點 因公務需求而要出差或外勤、公出

則理所當然的可以請領交通費用 或者須派公務車給予使用


然而也有一種情況就是

我本來在A機關 因公務需求被要求調動到B機關

這種狀況在常不常發生我是不知道啦

但我看到的大多都是升官 要不要去你自己決定吧....

這種情況才比較有理由去爭取交通費補助吧


若是所謂的本來怎樣怎樣 所以我才決定怎樣怎樣

那有趣了....

以前國營事業的獎金 跟現在比起來差多少你知道嗎?
以前很多機關是可以領加班費 現在假休得完嗎?
以前滿山滿谷的18%優存 現在不也要修法嗎?

又如何? 又能如何?


回到你所提的三點

第一 先定義何謂工作地點及機關指派

第二 ...不贅言

第三 立委的常態工作場所"應該"是要在哪呢? 機關派你出去參加會議沒有給你交通費嗎?


縱使都不考慮這些疑問

就說一個情況吧

我是高雄人 我到台中市政府工作

我每天上下班都做高鐵來回

實報實銷請領交通費 合理否?

若你認為合理....那我確信你這個提案絕對不會通過

若你認為不合理....那哪種標準才合理? 誰來定義?
: (三)救濟方式:
: 1、收集單據。
: 捷運悠遊卡搭乘證明 http://queryweb.tscc.com.tw/mrt_web/
: 台鐵悠遊卡搭乘證明 http://queryweb.tscc.com.tw/tra_web/
: 2、檢附單據向服務機關申請償還墊支費用。
: 3、若服務機關拒絕償還,則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 若同一服務機關有多人提起復審,可以用選定1~3人作為代表人。
: 4、若復審被駁,還可以提行政訴訟;
: 建議聯合多一點人一起提,可以節省訴訟的勞力、時間、費用。
: 以上是初步的想法,請大家多多指教。


嘛....雖然我覺得你的想法真的不太"實際"

但我認為願意為了自己的權益發聲是好事

but 狗吠火車的力量可以不用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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