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得請求服務機關償還之。
管見認為,依以下的理由,公務人員跨縣市往返工作地點的費用為執行職務的必要費用:
1、公務人員的工作地點,是由服務機關所指派;
相較之下勞工的工作地點是由勞資雙方,以契約定之。
工作地點既然是由服務機關指定,往返費用當然是執行職務的必要費用。
2、中央公務人員得請領交通費用,乃行之有年的習慣法,
其雇主即服務機關,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3、目前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得檢附單據實報實銷。
若立法委員跨縣市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被認定是必要費用時,
難謂基層公務員同樣是跨縣市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就非必要費用。
--
--
管見認為,依以下的理由,公務人員跨縣市往返工作地點的費用為執行職務的必要費用:
1、公務人員的工作地點,是由服務機關所指派;
相較之下勞工的工作地點是由勞資雙方,以契約定之。
工作地點既然是由服務機關指定,往返費用當然是執行職務的必要費用。
2、中央公務人員得請領交通費用,乃行之有年的習慣法,
其雇主即服務機關,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3、目前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得檢附單據實報實銷。
若立法委員跨縣市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被認定是必要費用時,
難謂基層公務員同樣是跨縣市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就非必要費用。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