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法規疑義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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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
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

意思是說 上述職務 機關首長核定要以外補補出缺的話

只要商調函過去就可以向對方要人 不用上網公告及辦理甄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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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dy avatarHardy2014-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