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
報告名稱: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拾貳、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硬性規定丙等比率部分
附註
二五八、修正草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意旨未符
二五九、考績丙等構成非以具體要件而以比率訂之,並生降級、減俸、資遣、退休之懲
戒效果,有違司法院釋字第483號解釋意旨,並侵害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二六0、修正草案違反經驗法則,有違憲之嫌
二六一、現行法律已有懲戒處分,逕以非具體要件方式訂定丙等比率已違反比例原則
二六二、修正草案已違背憲法及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免於恐懼之精神
二六三、研擬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未併送具體配套措施並於網站公布,限縮本院
審議權
二六四、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欠缺客觀公信之具體要件及各類考核細目,有負憲法
第83條職責,易淪為排除異己工具
二六五、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丙等等次人數比率訂定係片面引用,且以事後救濟機
制取代事前機制,配套規劃本末倒置
二六六、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落實辦理98年度考績作業注意事項,欠缺法律授權依據;另
試辦成效尚有疑慮仍硬行推動立法,將陷立法院於不義,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二六七、部分人員考績具考績優勢,選擇性淘汰有違平等原則,考核公平性並未釐清,
難生激勵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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