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為什麼
這種問題經常有人在問
依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講學與著作之自由
函釋所言公務員於補教業教學
須經機關首長同意
根本毫無道理可言
官員如於公務時間至學校教課
當然必須經過首長簽准同意
但公務員利用自己公餘時間
從事補教教學活動
這是憲法明訂保障人民之權利
補教教學
一不涉及職務利害
二不損及政府形象
三不違法
何須經首長同意?
這個問題雖經函釋過
但似乎仍不明確
其實只要有案例可以提請大法官解釋
機關以行政命令禁止公職人員於公餘從事補教教學
是否違反憲法第11條
一切就再明朗不過了
--
人生的終點無論落在何處 其實並沒有多大的區別
既然如此
我們應以一種平和的心態去面對它~
--
這種問題經常有人在問
依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講學與著作之自由
函釋所言公務員於補教業教學
須經機關首長同意
根本毫無道理可言
官員如於公務時間至學校教課
當然必須經過首長簽准同意
但公務員利用自己公餘時間
從事補教教學活動
這是憲法明訂保障人民之權利
補教教學
一不涉及職務利害
二不損及政府形象
三不違法
何須經首長同意?
這個問題雖經函釋過
但似乎仍不明確
其實只要有案例可以提請大法官解釋
機關以行政命令禁止公職人員於公餘從事補教教學
是否違反憲法第11條
一切就再明朗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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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終點無論落在何處 其實並沒有多大的區別
既然如此
我們應以一種平和的心態去面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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