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
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
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
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
者非屬之。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9353&Inde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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