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 收租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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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1年3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
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
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
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銓敘部101年6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13613750號補充說明:
所稱「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
經本部函徵財政部與內政部意見,係指以下情形:
(一)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二)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
並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不動產經紀業「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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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e avatarRae2017-08-20
現在不是要開發兼差了?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08-21
回樓上,說說而已的,你敢信?還是聽聽就好~
Yuri avatarYuri2017-08-24
只要有出租,就是以出租為業嗎?
Queena avatarQueena2017-08-27
不是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08-29
也就是不要開公司 不要加入公司就好啦
Belly avatarBelly2017-09-01
那個出租不以營利為目的?
Wallis avatarWallis2017-09-01
也不是不開公司就不是營利,上面函釋很清楚了
Carol avatarCarol2017-09-01
可是出租的目的不就是收租金 營利嗎?
Agatha avatarAgatha2017-09-04
開旅館出租一日套房 要繳營業稅 單純當房東收租 不用繳
大概是這種差別
Emily avatarEmily2017-09-07
寫的很清楚啊 開了一家公司專門做房屋租賃才算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