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小心了!財產不明罪適用擴大 - 公職
By Ophelia
at 2011-10-27T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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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7日電】
2011.10.27 03:03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改財產來源不明罪
,公務員涉嫌犯罪,並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應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可判處5年
以下。
立法院在民國98年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施行2年後,檢方起訴
案件仍掛零。法務部研究認為,現行條文構成要件過嚴格,因此修法放寬構成要件、擴大
適用範圍與提高刑度,以打擊貪瀆犯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公務員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涉嫌犯罪時,若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原條文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1年間,增加財產總額
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修改條文改為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3年
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
修正條文指出,涉嫌犯罪的公務員若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判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另外修正條文拿掉現行須以偵辦貪污罪,才能要求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的範圍,而是公務
員涉犯貪污罪、瀆職罪、圖利性交罪、包庇賭博罪、組織犯罪、懲治走私罪、毒品罪、人
口販運罪等,均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2011/10/27 中央社】@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679228.shtml#ixzz1byaTbI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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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03:03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改財產來源不明罪
,公務員涉嫌犯罪,並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應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可判處5年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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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仍掛零。法務部研究認為,現行條文構成要件過嚴格,因此修法放寬構成要件、擴大
適用範圍與提高刑度,以打擊貪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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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涉嫌犯罪時,若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原條文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1年間,增加財產總額
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修改條文改為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3年
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
修正條文指出,涉嫌犯罪的公務員若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判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另外修正條文拿掉現行須以偵辦貪污罪,才能要求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的範圍,而是公務
員涉犯貪污罪、瀆職罪、圖利性交罪、包庇賭博罪、組織犯罪、懲治走私罪、毒品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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