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的兼職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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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請問這是限於公職的業務麼?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
許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可是沒有說到若私自去兼職 沒申請得到許可的處罰辦法?
請問知道的人可以說一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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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許風流繞南館
不教飛夢渡西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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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anna avatarZanna2010-05-05
送你個根本大法..."公務員服務法"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0-05-10
你把第五條刻在手臂上,每天念三次....
等這條念懂了,你覺得上面這些違反哪裡??
Noah avatarNoah2010-05-11
踩到地雷,送你兩大過說掰掰都可以....
外交部某郭官員貼兩篇文就被 21 掉了..
Oscar avatarOscar2010-05-12
歐...更正一下,他當時是新聞局的駐外官員
Tracy avatarTracy2010-05-13
總之,處罰這種東西,可大可小.....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5-15
就跟你砍死一個人,可以從死刑到十年以上
甚至要是律師夠強,又可以找到醫師背書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5-17
當時是"心神喪失",搞不好還"無罪"
so,你要說兼職會怎樣?ask your boss,ok??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0-05-17
or ask your 關係 ,ask your 靠山,都好
Ursula avatarUrsula2010-05-18
明明就有公務員兼任董事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5-23
官派的??
Kyle avatarKyle2010-05-27
明明知道我的心<--------這首歌好聽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