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有一件小弟覺得不合理的事情想要請教大家看法(或解決辦法):
小弟先前在執行勤務的時候因為道路狹小,不小心在轉彎的時候車體摩擦到路邊橋墩,
造成車體掉漆損傷(需要板金、烤漆),寫報告、陳報單往上要求維修,本局行政科簽下
來表示說,需要由我自己全額負擔費用(7500元),而且要劣績三次。
本局(消防局)行政科表示非救災勤務(我是出巡邏勤務),他們不負擔維修費用,然後就
要求我自己全額負擔,還要懲處。(負債很多的客家大縣)
想要請問這是合理正常的嗎?其他有公務車的單位也會這樣要求使用者自負賠償責任嗎?
(之前在打狗市沒有遇過這種情形)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的法規?
先感謝各位
--
小弟先前在執行勤務的時候因為道路狹小,不小心在轉彎的時候車體摩擦到路邊橋墩,
造成車體掉漆損傷(需要板金、烤漆),寫報告、陳報單往上要求維修,本局行政科簽下
來表示說,需要由我自己全額負擔費用(7500元),而且要劣績三次。
本局(消防局)行政科表示非救災勤務(我是出巡邏勤務),他們不負擔維修費用,然後就
要求我自己全額負擔,還要懲處。(負債很多的客家大縣)
想要請問這是合理正常的嗎?其他有公務車的單位也會這樣要求使用者自負賠償責任嗎?
(之前在打狗市沒有遇過這種情形)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的法規?
先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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