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來講,
比如說我們打好一份函(稿), 接著就蓋章, 在職章上押上八碼的時間日期
但又常常看過,
有些承辦人,又喜歡在職章旁邊加註意見,
比如說打好一個函稿準備發給民眾,
押章之後,
又在職章後手寫 "經電話聯繫,民眾要求正式公文回覆" (好像怕主管不知道[假設
當天主管整天不在,無法當面告之],
把他退件, 叫他電話聯絡即可存查 ===> 多一個退件解釋的動作, 會延宕一天)
這種做法,我感覺怪怪的,
請問一下, 有規定可以這樣 OR 不可以嗎?
如果不可以的話, 依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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