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與合約履約期限不同 是否會違約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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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
公司目前承接一個政府部門的專案計畫,(勞務類)
合約內容敘明「如經機關退回修正,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發文日)起
15日曆天內修正完成,並提交...」

我們目前進行到期末報告修正的階段,
並在7/12接到甲方公文「請貴公司於7月16日前依本局書面審查意見列表回復,
並提送修正報告書至本局續審」,(此公文發文日期為7月10日)
另外書面意見內容也要求我們先行提送電子檔給承辦人。

7/13先以電子郵件方式提送給承辦人以後,承辦人說要等科長意見,確認後再送印。
所以到7/24才完成送印跟寄送公文的程序。
如果照合約規定,期限應該是7/24或25(看7/10算不算在內)
這樣子會造成違約嗎?

照理說,
合約是雙方合意,公文是甲方單方面的意見,
應該以合約為主,
但以前沒遇過這種狀況,
不知道有沒有法條可以引用?
還是真的就要被算成違約扣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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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2-07-30
雙方合意
Agnes avatarAgnes2012-08-01
看甲方會計
Una avatarUna2012-08-03
樓上+1
Xanthe avatarXanthe2012-08-04
合約上面有分期付款規定吧,你這會不會是期末審查才這樣?
Rachel avatarRachel2012-08-05
通常合約如果是期末審查部分,都會再敘明一個確切期限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08-06
用電子檔案好處是雙方都已有依據你已先提出回覆意見表
至於再審查的規定是給業務單位審還是要給委員審,沒說清楚
Andrew avatarAndrew2012-08-11
若是給業務單位審,那承認人說要等科長意見,不是就審了?
若是要再給審查委員審,我看你們報告應該是超多意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