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社工師人數為何這麼少? - 社工
By Gary
at 2012-06-17T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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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公職社工師人數為何這麼少?
: 時間: Sun Jun 17 17:38:01 2012
:
: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 標題: Re: [討論] 公職社工師人數為何這麼少?
: : 時間: Sat Jun 16 19:19:39 2012
: : 推 avalon1:應該適用勞基法第九條定期契約人員吧 06/17 00:02
: : 推 avalon1:公務機構臨時人員,應非排除適用勞基法 06/17 00:06
: : → mounter:約聘僱不適用勞基法,專案跟臨時人力才適用 06/17 12:48
:
: 在政府工作的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 也就是你掛約聘、約僱的都不適用
: 法源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
: 但奇怪的是,如果你是約用、臨時人員、專案人員卻又適用勞基法....
:
: 推 avalon1:約聘僱算臨時人員吧,不然函請解釋何謂約聘僱 06/17 20:45
: → avalon1:最好敢講約聘僱=非正式人力,不適用勞基法 06/17 20:46
: → mounter:樓上你看不懂條文嗎? 06/17 21:02
avalon1大應該沒看不懂條文喔
從連結看可知: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
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也就是說公務機構之臨時人員並非勞委會所指定之「不適用勞基法之各業工作者」。
而且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條文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3條(適用行業之範圍):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也就是說這是勞基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因勞基法而指定公告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或工作者,
但有問題的點有幾個:
1.約聘制的社工員為何不算在臨時人員裡?
2.就算被認定為窒礙難行,那為何社工員在適用勞基法時會有窒礙難行之處?如何認定?
3.若非以上原因,那勞委會所訂的這類法規命令或相關辦法是否有逾越了母法(勞基法)所授權之權限範圍了?是否侵犯了憲法所保障人民應有的權利?勞委會的確需要解釋。
以上發言敬請指教~XD
--
: 標題: Re: [討論] 公職社工師人數為何這麼少?
: 時間: Sun Jun 17 17:38:0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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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 標題: Re: [討論] 公職社工師人數為何這麼少?
: : 時間: Sat Jun 16 19:19:39 2012
: : 推 avalon1:應該適用勞基法第九條定期契約人員吧 06/17 00:02
: : 推 avalon1:公務機構臨時人員,應非排除適用勞基法 06/17 00:06
: : → mounter:約聘僱不適用勞基法,專案跟臨時人力才適用 06/17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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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工作的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 也就是你掛約聘、約僱的都不適用
: 法源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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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奇怪的是,如果你是約用、臨時人員、專案人員卻又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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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valon1:約聘僱算臨時人員吧,不然函請解釋何謂約聘僱 06/17 20:45
: → avalon1:最好敢講約聘僱=非正式人力,不適用勞基法 06/17 20:46
: → mounter:樓上你看不懂條文嗎? 06/17 21:02
avalon1大應該沒看不懂條文喔
從連結看可知: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
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也就是說公務機構之臨時人員並非勞委會所指定之「不適用勞基法之各業工作者」。
而且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條文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3條(適用行業之範圍):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也就是說這是勞基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因勞基法而指定公告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或工作者,
但有問題的點有幾個:
1.約聘制的社工員為何不算在臨時人員裡?
2.就算被認定為窒礙難行,那為何社工員在適用勞基法時會有窒礙難行之處?如何認定?
3.若非以上原因,那勞委會所訂的這類法規命令或相關辦法是否有逾越了母法(勞基法)所授權之權限範圍了?是否侵犯了憲法所保障人民應有的權利?勞委會的確需要解釋。
以上發言敬請指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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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2-06-21T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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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06-24T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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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2-06-25T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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