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表機耗材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6條第3項規定:
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
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略)
請問,
若需求單位請採購單位分批下訂單,是否可行?
有相關法令或解釋可供參考嗎?
(主要是需求單位說有其他機關是分批下訂以達需求數量的,
但還是希望可以確認其適法性。)
謝謝~
--
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
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略)
請問,
若需求單位請採購單位分批下訂單,是否可行?
有相關法令或解釋可供參考嗎?
(主要是需求單位說有其他機關是分批下訂以達需求數量的,
但還是希望可以確認其適法性。)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