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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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表機耗材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6條第3項規定:

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

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略)

請問,

若需求單位請採購單位分批下訂單,是否可行?

有相關法令或解釋可供參考嗎?

(主要是需求單位說有其他機關是分批下訂以達需求數量的,

但還是希望可以確認其適法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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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03-14
契約說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