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還蠻麻煩的---阻卻罪責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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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你陪睡那種的,
逼你去坐梅花座的(奶兆玄當年逼東吳音樂系,在校友會坐梅花座---這個新聞有報,
我沒有誹謗誰, 是一個客觀的事實)就不要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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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講講"非法的命令",


先來講講非法的命令

(1) 刑法: 依法令,上級的命令的行為不罰, 但明知該法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2) 行政法: 對於不法的命令, 部屬負有陳述的義務,
如果你陳述之後,長官依然執意如此,
可以要求他下條子, 這樣責任在下命令的人




那時候上課的時候, 我有問過,

如果沒有LP 不敢跟他對幹, 怕吃丙,
那私下偷偷錄音(證明 有勸阻, 無效, 被逼著做),
法官採不採?

他說不行, 頂多只能依刑法57條, 減免罪責


刑法21條後段: 但明知該法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張了一張大網,你幾乎躲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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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10-03-07
如果知道他不法 陳述義務 會不會之後讓
下面的人吃餅~
Delia avatarDelia2010-03-12
長官:心懷恨意(你不知道我壓力有多大)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03-13
教你作不作,還陳述?不聽指揮,吃張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