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有票貨從法國出口,
付款方式是L/C,就在出口方將正本提單寄送到他們銀行途中,快遞公司將文件搞丟了,
船公司是表示需要法國公司的擔保,還有開狀行的擔保(Letter of indemnity),
我詢問台灣銀行的人,他是說這個letter of indemnity要由consignee填寫才對?
但船公司收到這兩份文件只會再製作富本提單。
這樣流程對嗎? 對方弄丟,我們卻要填寫letter of indemnity?
改成副本提單做押匯是可以的嗎? 需要額外任何費用嗎?
希望有板上大大了解這方面的事情,謝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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