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筆 - 公職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06-20T14:14
at 2011-06-20T14:14
Table of Contents
求學時代喜看古書,讀到紹興師爺把「屢戰屢敗」改為「屢敗屢戰」,讓曾國藩
免除了一埸責罰,反而換來奮戰不屈的嘉許,這支扭轉情勢的筆,當之「刀筆」
而無愧,佩服!
任公職後,偶然在電視看到一位中央大員受訪,是負責經濟發展開發的,他談到
一個案例:
有一個大企業,計劃在某縣推動一個大型開發案,部裡仔細審查,真的對國家整
體經濟和地方發展有絕大的助益,而且又無污染和引發抗爭的可能。地方政府卻
一再的駁斥,甚至部裡私下的派人疏通,還是一樣的打回票,理由是斬鐵截釘的
「於法無據,礙難照辦。」
後來找對了人,邀主政官員坐下來談,終於說服他們了,重新送進案子,順利核
准了,變成「法無明文禁止,姑予照准」。
這支筆也有夠銳利,玩弄法條於指掌之間,真的是「總輸他覆雨翻雲手」。
只是個人二十多年的公務生涯,辦的多半是
「...真知灼見至為感佩,俟通盤檢討後列入年度計劃...」
「...奈何政府財源有限...」
......................
搞得自已也無可奈何!
倒是辦了幾回很白目的公文
大概是民國七十一、二年吧,在某地方政府任五等科員,承辦人民團體業務,業
務量還好,就是要利用假日出席人民團體的會議,放假不很正常而已。
有一次看到一件申請補助案子,整個人牛脾氣就發作了。
「豈有此理,新聞記者公會又不是弱勢團體,更不是重點扶植對象,憑什要求補
助經費!而且還要十萬呢!我就不給!」
前輩和股長勸說:
「這項補助從市政府成立以來就有了,你就別自找麻煩了!」
偏不信邪,抓起筆在來文的擬辦欄直寫
「政府經費來自稅收,一分一毫均為人民之血汗;而新聞記者相對優勢,身為公
務人員理應善盡..........,擬回文不同意補助。」
給股長、科長蓋章時,他們神情就有點怪怪的。
下午主任祕書找我進辦公室,遞上一根菸要我坐下。我當然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沒等他開口,就劈哩啪啦一堆大道理,看我這麼堅持,他就沒再說話。
當著我的面蓋上職章,還特意抬起頭來朝我笑了笑,露出了滿嘴黃牙。
這位主祕,軍人轉任,「十萬青年十萬軍」出身的,照顧新進真的是無微不至,
絕對是一位超級的好長官。初任公務員他是科長,算是他帶出來的。
隔天簽完到剛坐下來,副局長就出現在我身後
「○先生,這案子請再斟酌斟酌一下吧!」
也不答話,接過公文就猛的往抽屜塞,弄得副局長只好訕訕的離開。
這位副局長溫文儒雅,品德操守一流的,後來調任中央,升到文官最高階十四職
等,只可惜好人不長壽,病逝在任上,還特地搭飛機北上送行。
這件公文後來改分發,股長自已辦了,結果就不用說了。
民國七十三年調任三級機關七等主管。原性不改,有件類似案件,一樣畫葫蘆搬
弄了一堆義正詞嚴的大道理,案子是批下來了,是一個大大的
「可」
用毛筆在公文上畫的,又粗又黑佔滿了整頁。
大可不必就大可不必,誰怕誰的!
現在事後諸葛,當時的長官真的都是好人,肚裡真的有撐船容人的雅量。
另一方面自已也是耐操耐磨,拼勁十足頗得人緣。
承辦慶典業務之初,就把歷年承辦人丟成一大坨的活動計劃簽案,分門別類理出
來,設立專櫃方便參照。要不然依例光復節要請議長當大會主席、那一個節日該
邀陣亡將士家屬出席、、、搞得胡裡胡塗的,誰都說不準。
也記錄一些口耳相傳的注意事項:如集合整隊時不可以排八路縱隊、重大節日半
夜到報社,拿總統文告電傳稿付印刷時,一定要校對,尤其千萬不能有中央印成
中共的錯誤、、、等等,以免觸犯到戒嚴時代威權者的禁忌。
憑著士官隊操出來的體力,每次慶典總帶著幾個臨時工,從倉庫把四百八十張鐵
折合椅,硬扛上幾層樓高的司令台,那是給貴賓坐的。前任承辦人老是唉唉叫的
裝死,我則是輕鬆愉快還帶殺聲,從來不知埋怨。尤其典禮結束弄回去時,一堆
長官看在眼裡,印象特別深刻。
接辦人民團體業務後,又把兩本超厚的解釋令熟讀在心,遇有紛爭總可以找出相
關法條應急,相對其他同仁的臨時抱佛腳,從容多了。
加上血統純正,大學本科系畢業,高考本類科及格,字又漂亮工整,副局長就曾
在我陳報的會議記錄上加簽:
「○科員文筆通暢,字跡端正而用心,足堪為同仁表率」
還有一點就是曾辭職過再回任,也算是世態炎涼稍為多經歷了一些吧!
自賣自誇了這麼多,用意只在請各位大大別學我那麼白目,要不然就要有所仗恃
了。
後來又換了單位,有件案子現在想起,還是有些後悔,是不是為虎作倀助紂為虐
了。
是一件公有房舍私自無償外借案子,上級單位可能接到檢舉,專案來文調查,沒
交待清楚就要移送法辦了,事情會有多大就可想而知。
我們機關掌管一些設備齊全的場地,依據議會通過的管理規則出借場地,有關係
的或足堪扶植的,就用共同主辦免除其場地租金;不過都是明文規定的展演場
所,也從來沒有長期借出又裝璜隔間的。
選舉過後,來了個新首長,他很坦白,明講是靠關係插隊來的。
到任後不久,就要求挪出兩間教室借予兩個團體,一個身障團體,算是扶植弱勢,
勉強說得過去;另一個是招生營業的音樂社團,怎麼看都是不宜,首長就是堅持
,誰也沒辦法。不是我業務所轄,當然沒立場據理力爭了。
記得總務單位迂迴的以水電費用吃緊而反對,只是換來的是,馬上派人去安裝兩
個電表,照表收費誰也不欠誰,在主管會報中還一付大公無私的樣子。
只是大家心裡有數,那地段寸土寸金,幾年下來人氣、聲望提昇、、、等等無形
的收益不算,租金就不知道省下了多少錢。
那知道退休前調任總務主管,才搬好桌子,財產管理承辦人就拿著這件公文來,
看那公文的語氣真是夠嚴峻,幾乎是一針見血責問:何以長期借用?出借法令依
據又為何?又何獨厚某特定社團?隱隱覺得這個雷打得蠻大的!
她說明時,一副要急得要哭出來的樣子,翻遍了管理規則就是找不到可以借出教
室的依據,只能就機關的通盤服務政策來作廣泛的陳述,扶植身障團體勉強解釋
得過來,音樂社團就無法自圓其說了。
來回案子簽了好幾次,不是給首長退回來,出不了機關大門,就是公文打好了,
首長帶她找上級單位承辦人先行溝通,實在太牽強說服不了人家,眼看要公事公
辦了!
可憐一個小女生,普考進來沒幾年,還沒結婚,就陷到這個案子裡。
已經到了這地步了,就死馬當活馬醫吧!
在這機關混了快二十年,玩的就是這套場地管理規則;記得在法規附件中,幾張
不起眼的收費標準表格裡,有一張備註中重覆陳述,主條文的注意事項,在許多
不得嚼檳榔、不得穿拖鞋、不得大聲喧嘩、、、雜七雜八的規定後,夾帶幾行小
字:
「其他場地之收費,在推展正當活動,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下,本機關得召集會
議另訂之。」
接著要她製一張表格,除了要有借用單位名稱、借用期間、、、等等基本資料外,
一定要有使用時段和備考這兩欄,就照實際的情況填,備考欄則一律填『非使用
時段不排除其他團體使用』。
法規附件的附表的備註,當然也是法源。
主管會報記錄中明明白白記載照表收電費,算不算有召集會議另訂之。
依據列表,該音樂社團每周只使用四個夜間時段,其餘十七個時段也都開放給其
他團體使用,除非有透視眼,怎麼看都和徇私扯不上關係。
首長看完公文之後,鎖住的雙眉一下子舒開,司機也不找了,自已開著座車衝到
上級單位結案了,他們老江湖又官官相護,表面上交待得過去,要解套還不簡單。
真的不忍心見剛出道不久的年輕人陪葬,不得已編了一堆瞎話,慚愧!
--
All Comments
By Charlie
at 2011-06-20T17:29
at 2011-06-20T17:29
By Steve
at 2011-06-22T04:53
at 2011-06-22T04:53
By Sierra Rose
at 2011-06-24T16:26
at 2011-06-24T16:26
By Oscar
at 2011-06-25T21:38
at 2011-06-25T21:38
By Brianna
at 2011-06-29T03:47
at 2011-06-29T03:47
By William
at 2011-07-01T16:04
at 2011-07-01T16:04
By Linda
at 2011-07-02T18:12
at 2011-07-02T18:12
By Annie
at 2011-07-07T15:29
at 2011-07-07T15:29
By Frederic
at 2011-07-09T01:15
at 2011-07-09T01:15
By Bethany
at 2011-07-10T01:35
at 2011-07-10T01:35
By Kelly
at 2011-07-15T00:15
at 2011-07-15T00:15
By Barb Cronin
at 2011-07-17T13:13
at 2011-07-17T13:13
By Blanche
at 2011-07-21T21:31
at 2011-07-21T21:31
By Adele
at 2011-07-25T13:07
at 2011-07-25T13:07
By Charlotte
at 2011-07-25T15:06
at 2011-07-25T15:06
By Kumar
at 2011-07-26T09:44
at 2011-07-26T09:44
By Anonymous
at 2011-07-27T06:53
at 2011-07-27T06:53
By Poppy
at 2011-07-29T21:15
at 2011-07-29T21:15
By Yedda
at 2011-08-02T23:07
at 2011-08-02T23:07
By Jessica
at 2011-08-06T10:27
at 2011-08-06T10:27
By David
at 2011-08-09T10:20
at 2011-08-09T10:20
By Heather
at 2011-08-11T03:28
at 2011-08-11T03:28
By Rosalind
at 2011-08-12T06:42
at 2011-08-12T06:42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8-15T07:36
at 2011-08-15T07:36
By Connor
at 2011-08-16T06:06
at 2011-08-16T06:06
By John
at 2011-08-18T12:40
at 2011-08-18T12:40
By Wallis
at 2011-08-19T02:22
at 2011-08-19T02:22
By Aaliyah
at 2011-08-22T17:52
at 2011-08-22T17:52
By Selena
at 2011-08-26T08:41
at 2011-08-26T08:41
By Dora
at 2011-08-29T18:23
at 2011-08-29T18:23
By Eartha
at 2011-08-31T01:29
at 2011-08-31T01:29
By Harry
at 2011-09-04T23:44
at 2011-09-04T23:44
By Charlie
at 2011-09-08T01:54
at 2011-09-08T01:54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9-11T07:05
at 2011-09-11T07:05
By Franklin
at 2011-09-13T04:03
at 2011-09-13T04:03
Related Posts
桃園機場的國旅特約商店
By Hazel
at 2011-06-19T22:51
at 2011-06-19T22:51
請問公務員有服務證明嗎?
By Hamiltion
at 2011-06-19T22:32
at 2011-06-19T22:32
司機請領差旅費
By Andy
at 2011-06-19T21:37
at 2011-06-19T21:37
彰化市政府第二辦公大樓附近租屋問題~
By Noah
at 2011-06-19T11:41
at 2011-06-19T11:41
小主管的難題
By Michael
at 2011-06-19T11:39
at 2011-06-19T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