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99年高考基礎訓的考試狀況 - 考試
By Christine
at 2011-01-11T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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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raywolf:基礎訓可以免除啊 又不是考上就得再去受訓 01/10 09:15
推 lennmoon:受過普考基礎訓,考上三等可以不要去基礎訓嗎?XD 01/10 09:24
推 qqq1234:受過普考的 可以自願放棄去高考 01/10 13:09
→ alianlin:回lennmoon 可 01/10 20:43
推 smiercch:現在不行了,今年因為高考訓期延長,就算有受過普考訓練 01/10 21:07
→ smiercch:還是要去上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訓期從五週縮短成三週, 01/10 21:08
→ smiercch:當然也是要考試的吧^^" 01/10 21:08
推 redmist:若是普考受基訓三等特考實習及格還要強制受訓嗎? 01/10 23:10
→ alianlin:回smiercch: 並沒有這種規定吧 請問妳依據的規定在哪? 01/11 21:47
回一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第18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十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
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第18-1條
受訓人員最近四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
及格,除應依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十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
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但訓練計畫另定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者,從其規定。
第19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十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免
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
格逾四年,且為現任或最近四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試或
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四年內復應普通
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今年修法比較大的改變是,免除基礎訓由"得免除"改為"應免除",
所以已經受過普考基礎訓的,原則上不能再去上高考全程的基礎訓,
但也不能完全不去上,因為它不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
普考跟高考的考試等級不同(不符第一項),
而且訓練期間一個是三週,一個是五週(不符第二項);
它適用的應該是第十八條之一或第十九條,
要參加文官學院開設的免除部份基礎訓練班,
訓期是三週,而實際上在99年12月也已經開了一班了,
只是要區分是應減免還是得減免要看上一次受訓離現在有多久,
若在四年內,就一定要減免(三週),
超過四年,才可以不用減免(五週)。
簡言之,
18條是可以不用上,
18-1條要上三週,
19條可以選擇三週或五週,
以先考上普考之後又考上高考的情況來說,
只能適用18-1和19條,一定得去高考基礎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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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ennmoon:受過普考基礎訓,考上三等可以不要去基礎訓嗎?XD 01/10 09:24
推 qqq1234:受過普考的 可以自願放棄去高考 01/10 13:09
→ alianlin:回lennmoon 可 01/10 20:43
推 smiercch:現在不行了,今年因為高考訓期延長,就算有受過普考訓練 01/10 21:07
→ smiercch:還是要去上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訓期從五週縮短成三週, 01/10 21:08
→ smiercch:當然也是要考試的吧^^" 01/10 21:08
推 redmist:若是普考受基訓三等特考實習及格還要強制受訓嗎? 01/10 23:10
→ alianlin:回smiercch: 並沒有這種規定吧 請問妳依據的規定在哪? 01/11 21:47
回一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第18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十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四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
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第18-1條
受訓人員最近四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
及格,除應依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十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
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但訓練計畫另定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者,從其規定。
第19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十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免
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
格逾四年,且為現任或最近四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試或
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四年內復應普通
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今年修法比較大的改變是,免除基礎訓由"得免除"改為"應免除",
所以已經受過普考基礎訓的,原則上不能再去上高考全程的基礎訓,
但也不能完全不去上,因為它不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
普考跟高考的考試等級不同(不符第一項),
而且訓練期間一個是三週,一個是五週(不符第二項);
它適用的應該是第十八條之一或第十九條,
要參加文官學院開設的免除部份基礎訓練班,
訓期是三週,而實際上在99年12月也已經開了一班了,
只是要區分是應減免還是得減免要看上一次受訓離現在有多久,
若在四年內,就一定要減免(三週),
超過四年,才可以不用減免(五週)。
簡言之,
18條是可以不用上,
18-1條要上三週,
19條可以選擇三週或五週,
以先考上普考之後又考上高考的情況來說,
只能適用18-1和19條,一定得去高考基礎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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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1-01-16T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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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
at 2011-01-16T19:45
at 2011-01-16T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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