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想請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指之
「分批採購,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
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是必須滿足其中一條件即可或全部皆須滿足呢?
比如說:有2個相隔一個街口的綠地遭傾倒垃圾需清理,這是否符合不同標的?
惟係同3家廠商參與招標,又需求皆為清理垃圾,這樣得否分開招標?
如上述須併案辦理,日後同區或相近的清理案件是否皆須併案辦理招標呢?
又上述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係僅指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還是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適用呢?有依據嗎?
先謝謝解答^^
採購法真是太難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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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指之
「分批採購,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
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是必須滿足其中一條件即可或全部皆須滿足呢?
比如說:有2個相隔一個街口的綠地遭傾倒垃圾需清理,這是否符合不同標的?
惟係同3家廠商參與招標,又需求皆為清理垃圾,這樣得否分開招標?
如上述須併案辦理,日後同區或相近的清理案件是否皆須併案辦理招標呢?
又上述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係僅指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還是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適用呢?有依據嗎?
先謝謝解答^^
採購法真是太難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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