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於犯罪地之a法院起訴 告訴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後
可否於附民判決前撤回刑附民 並另於被告住所地之b法院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
單從法條上 不論是一事不再理或是管轄權 似乎都沒什麼問題
但因為擔心有思慮不週延之處或是實務上有特殊的見解慣行
想請教各位前輩 如此的作法是否會發生什麼問題?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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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於附民判決前撤回刑附民 並另於被告住所地之b法院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
單從法條上 不論是一事不再理或是管轄權 似乎都沒什麼問題
但因為擔心有思慮不週延之處或是實務上有特殊的見解慣行
想請教各位前輩 如此的作法是否會發生什麼問題?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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