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公職無預警外派 - 公職
By Olga
at 2010-10-19T00:51
at 2010-10-19T00:51
Table of Contents
這時候就要保障法出來救援了
總結一下流程:
(1) 你知道單位要把你亂調 ==> 30天內,書面向單位提起申訴 ==>單位最晚50天內
要准駁
(2) 如果對單位的決定,不服 ===> 可以像大家的好朋友保訓會提再申訴===>他四個
月內會答覆你
原則上申訴再申訴是書面審查,不用出庭,不用言詞辯論,
不收裁判費(人民被侵害,打行政訴訟,還要被收5000元.....有沒有差很大),
這麼好康的制度,不好好利用,一定是趴呆
就像棺講的, 吃餅沒關係, 我們有很好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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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訴再申訴
第七十七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
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七十八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第八十 條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第八十一條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
再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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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0-10-21T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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