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4/10 WorkinChina板 qibusini vs.neoikki - 大陸工作
By Ivy
at 2009-09-01T20:57
at 2009-09-01T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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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LifeJob 看板]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4/10 WorkinChina板 qibusini vs.neoikki
時間: Fri Apr 17 15:25:26 2009
判決主文
1.
WorkinChina 板應解除申訴人 qibusini 之水桶。
2.
請板主思索大陸工作板之管理方向,
目前看板管理之公開模式請儘量維持,
若欲另採會員制,
或許可以前往 PTT2 站方申請開板為宜。
(可以本板為對外窗口)
3.
附帶申訴部分(板規審核),
予以駁回。
4.
對於藉本案故意前往大陸工作板鬧板之使用者,
板主可視情況裁罰,
組務將予以尊重。
檢附理由
1.
PTT 生活娛樂館 群組之看板,
依公告均為公開板,
即使過去有開設團體看板之 活動中心 群組,
現已公告不新開設一般站民團體板面,
而欲開設一般團體板者,
理應前往 PTT2 站台開板。
在 PTT 系統中,
"公開板"與"家族板"、"個板"、"團體板"之差別為何?
組務認為,
在於管理方式不同。
個板中,板主擁有絕對權力,
可以不問任何理由刪除文章、水桶板友,
而不須接受小組長監督。
而公開板面中,
板主必須尊重使用者之權利,
懲處板友須有依據,
必須依規定辦理,
並且,
板主懲處板友之依據,
必不得牴觸更上級的規範,
否則該依據無效,
該懲處當然也會無效。
板主對於使用者,
尤其在"懲處"上,
必須基於相同標準。
不可以"會員制"之方式管板,
不可因為大多數使用者均不喜歡一位板友,
便將其水桶。
其水桶與否,
必須客觀審查其行為,
尤其必須客觀審查那位被水桶的使用者的行為,
特別是,
當水桶之期限非常長的時候,
其審核就應該更客觀、更嚴謹,
不可專依大多數使用者之意見處理。
另外,
不得因為使用者的國籍、身分,
而有不同之處理。
其他使用者並不擁有權力,
對於某位使用者是否喜歡是各自的權利,
但板主不同,
板主並非一般使用者,
尤其當板主行使水桶權力之時,
其更非為一般使用者,
必須小心行使權力,
儘量客觀判斷。
基於此,
neoikki 板主在 #18DmlbQd 文中之陳述:
「不追求立場的中立」、「以台幹觀點為主」
的說明組務認為不妥。
如此管理方針應為家族板、團體板、個板等看板之原則,
不應為職場甘苦談小組所轄看板之原則,
組務要求板主應儘量追求立場之中立,
立場中立即使難以達成,
但也應該儘量達成、儘量客觀,
而不應該開宗明義予以放棄。
2.
審查本案事實,
申訴人於遭水桶前之發文組務詳加閱讀,
組務認為其被永久水桶的處置不甚妥當。
說明如下:
(1)申訴人發表文章 #18DNpd4L
65 8 5/22 qibusini R: [請益] 父親在大陸的遺產該如何繼承
此為關於大陸遺產繼承之文章,
內容有不動產過戶程序、大陸人民法院之訴訟辦法。
組務認為,
本文有其專業參考之價值,
其內容完全完全沒有引戰的意味。
或有使用者稱:大陸工作板非法律板,此文不妥。
但,
此討論串之發起人為 mdshusband,
而非申訴人 qibusini,
申訴人僅為回覆此問題而已,
其並非主動,
無法得知其有引戰之目的。
退萬步言,
此文即使應該發表於法律板,
不應發表於大陸工作板,
則刪文即可,
不應據此論其引戰,
予以永久水桶。
(2)以下說明與此條站規有關: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
查本案,
申訴人發表文章 #18DNpd4L、#18DbBm16
4953 !X2 5/22 qibusini □ 征合格鄉民附議我對ciaogibye和luj2噓我的異議
4969 !X1 5/23 qibusini □ [檢舉]march72對我進行人身攻擊
此二篇文章為依照板規之檢舉文章。
其實,
先不論板規,
PTT 站規中,
對於違規行為之檢舉明白規定可於板面發表。
可知申訴人與板面發表檢舉文是根據站規賦予的權利,
且組務審查,
其並未濫用權利。
二檢舉文章,
第一篇為檢舉 ciaogibye、luj2 之無理由噓文,
依當時板規,
無理由之噓文須受板規處置,
但受理方式部分,
大陸工作板曾由本組務糾正,
不可以使用者投票決定是否受理噓文檢舉,
而應以板主基於其權力裁定。
(本板 #19VL4-zB 判決)
板主駁回此檢舉之理由為附議之合格使用者未達標準,
既然為本組 #19VL4-zB 判決前之處理,
組務不願苛責。
但,
該連續噓文真適合嗎?
申訴人之檢舉真的完全無理由嗎?
第二篇文章,
其檢舉 使用者對其噓文:
你這種行為照歹玩郎的講法較白爛白目頭卡爹賽
此噓文遭到板主以情緒字眼水桶一天。
表示板主亦認為使用者噓文失當,
須接受處分。
但公告此水桶一天的同文章,
申訴人同時被水桶永久。
此永久水桶之處分組務認為不妥。
申訴、檢舉是使用者之權利,
如果使用者完全沒有理由亂申訴、亂檢舉,
或是一篇檢舉文檢舉多次,
或許可以鬧板繩之,
但使用者之檢舉,
板主亦認為有理由,
並且加以水桶一天,
則可得知此檢舉並非亂板之行為,
是一個合理之檢舉。
既然為一個合理之檢舉,
試問為何一合理檢舉之使用者會被永久水桶?
即使板主認為其非為合理之檢舉,
僅須予以駁回即可,
若使用者繼續發表同一檢舉案,
而不願私下信與板主討論,
或許可以稍加予以懲處,
但本案卻非如此處理。
申訴人依照站規、板規於板面上檢舉,
而且是被板主接受的檢舉內容,
卻遭永久水桶,
若如此處理,
申訴制度、檢舉制度將無法維持。
就如同一位民眾遭眾人毆打,
民眾向警察機關報案,
警察機關除將毆打此民眾之人予以逮捕移送之外,
亦認為受害民眾報案行為更討打予以逮捕移送,
如此似乎邏輯上使人無法接受。
回歸本案,
此過程中,
組務僅見其他使用者對申訴人不斷攻擊,
攻擊到最後,
板主便以申訴人"犯眾怒"為由,
將其永久水桶。
一位使用者,
發表一專業之法律文章,
遭板友噓文,
於是發表二檢舉文,
此二檢舉文有些已由板主受理,
懲處不當噓文之使用者,
但,
此使用者卻因此三篇文章,
遭到永久水桶。
板主以有使用者猛烈攻擊申訴人為由,
判決申訴人犯眾怒,
組務認為,
此為家族板、團體板、個板之管理方式,
非為本小組看板之管理方式。
檢舉他人的確會使人不悅,
但也是一位使用者於 PTT 之權利,
尤其若此檢舉言之有理,
且非濫用其權利,
則更不應予以永久水桶裁罰。
3.
承 2.
組務認為,
申訴人遭到如此待遇之原因,
有很大的可能是:申訴人為大陸人民。
大陸人民在 PTT 之權利是否不受保護?
目前組務並沒有受到站方、群組方之指示,
故審理依照一般使用者方式處理。
若板主認為大陸人民在 PTT 之權利須受限制,
請與站方建議,
組務受到相關指示或公告,
必將更改判決。
4.
綜合以上所述,
判決大陸工作板應將申訴人之水桶解除。
但大陸工作板之性質較為不同,
其工作之嚴峻與辛苦非外人可知,
若板主欲以會員制、家族板之方式經營,
或許可以考慮前往 PTT2 開板為宜。
亦可以保留本看板為對外窗口,
並前往 PTT2 開設一專屬看板。
5.
申訴人附帶申訴大陸工作板板規,
認為其限制非合格板友發文、推噓文,
經組務審查,
認為該板並無此情事,
非合格板友於該板發文並未受阻,
故此部分申訴予以駁回。
6.
本案審查為個案審查,
或許板主在此案之處分是有些許失當的,
但並非表示整個大陸工作板的管理全然錯誤。
目前為止,
大陸工作板仍是一個非常優秀的板面,
並且並未限制板友發文、推文,
基本上是相當符合公開板模式。
若有使用者藉此案前往大陸工作板鬧板,
或糾眾欲使板面失控,
板主酌予水桶裁罰,
組務必然尊重。
以上。 如有不服逕自上訴至群組務。
職場甘苦談
實習小組長
longbow2
--
歡迎來到 yon 侯文詠討論版~
CS_TEACHER 補習班老師版~
L_LifeJob 職場甘苦談組務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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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4/10 WorkinChina板 qibusini vs.neoikki
時間: Fri Apr 17 15:25:26 2009
判決主文
1.
WorkinChina 板應解除申訴人 qibusini 之水桶。
2.
請板主思索大陸工作板之管理方向,
目前看板管理之公開模式請儘量維持,
若欲另採會員制,
或許可以前往 PTT2 站方申請開板為宜。
(可以本板為對外窗口)
3.
附帶申訴部分(板規審核),
予以駁回。
4.
對於藉本案故意前往大陸工作板鬧板之使用者,
板主可視情況裁罰,
組務將予以尊重。
檢附理由
1.
PTT 生活娛樂館 群組之看板,
依公告均為公開板,
即使過去有開設團體看板之 活動中心 群組,
現已公告不新開設一般站民團體板面,
而欲開設一般團體板者,
理應前往 PTT2 站台開板。
在 PTT 系統中,
"公開板"與"家族板"、"個板"、"團體板"之差別為何?
組務認為,
在於管理方式不同。
個板中,板主擁有絕對權力,
可以不問任何理由刪除文章、水桶板友,
而不須接受小組長監督。
而公開板面中,
板主必須尊重使用者之權利,
懲處板友須有依據,
必須依規定辦理,
並且,
板主懲處板友之依據,
必不得牴觸更上級的規範,
否則該依據無效,
該懲處當然也會無效。
板主對於使用者,
尤其在"懲處"上,
必須基於相同標準。
不可以"會員制"之方式管板,
不可因為大多數使用者均不喜歡一位板友,
便將其水桶。
其水桶與否,
必須客觀審查其行為,
尤其必須客觀審查那位被水桶的使用者的行為,
特別是,
當水桶之期限非常長的時候,
其審核就應該更客觀、更嚴謹,
不可專依大多數使用者之意見處理。
另外,
不得因為使用者的國籍、身分,
而有不同之處理。
其他使用者並不擁有權力,
對於某位使用者是否喜歡是各自的權利,
但板主不同,
板主並非一般使用者,
尤其當板主行使水桶權力之時,
其更非為一般使用者,
必須小心行使權力,
儘量客觀判斷。
基於此,
neoikki 板主在 #18DmlbQd 文中之陳述:
「不追求立場的中立」、「以台幹觀點為主」
的說明組務認為不妥。
如此管理方針應為家族板、團體板、個板等看板之原則,
不應為職場甘苦談小組所轄看板之原則,
組務要求板主應儘量追求立場之中立,
立場中立即使難以達成,
但也應該儘量達成、儘量客觀,
而不應該開宗明義予以放棄。
2.
審查本案事實,
申訴人於遭水桶前之發文組務詳加閱讀,
組務認為其被永久水桶的處置不甚妥當。
說明如下:
(1)申訴人發表文章 #18DNpd4L
65 8 5/22 qibusini R: [請益] 父親在大陸的遺產該如何繼承
此為關於大陸遺產繼承之文章,
內容有不動產過戶程序、大陸人民法院之訴訟辦法。
組務認為,
本文有其專業參考之價值,
其內容完全完全沒有引戰的意味。
或有使用者稱:大陸工作板非法律板,此文不妥。
但,
此討論串之發起人為 mdshusband,
而非申訴人 qibusini,
申訴人僅為回覆此問題而已,
其並非主動,
無法得知其有引戰之目的。
退萬步言,
此文即使應該發表於法律板,
不應發表於大陸工作板,
則刪文即可,
不應據此論其引戰,
予以永久水桶。
(2)以下說明與此條站規有關: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
查本案,
申訴人發表文章 #18DNpd4L、#18DbBm16
4953 !X2 5/22 qibusini □ 征合格鄉民附議我對ciaogibye和luj2噓我的異議
4969 !X1 5/23 qibusini □ [檢舉]march72對我進行人身攻擊
此二篇文章為依照板規之檢舉文章。
其實,
先不論板規,
PTT 站規中,
對於違規行為之檢舉明白規定可於板面發表。
可知申訴人與板面發表檢舉文是根據站規賦予的權利,
且組務審查,
其並未濫用權利。
二檢舉文章,
第一篇為檢舉 ciaogibye、luj2 之無理由噓文,
依當時板規,
無理由之噓文須受板規處置,
但受理方式部分,
大陸工作板曾由本組務糾正,
不可以使用者投票決定是否受理噓文檢舉,
而應以板主基於其權力裁定。
(本板 #19VL4-zB 判決)
板主駁回此檢舉之理由為附議之合格使用者未達標準,
既然為本組 #19VL4-zB 判決前之處理,
組務不願苛責。
但,
該連續噓文真適合嗎?
申訴人之檢舉真的完全無理由嗎?
第二篇文章,
其檢舉 使用者對其噓文:
你這種行為照歹玩郎的講法較白爛白目頭卡爹賽
此噓文遭到板主以情緒字眼水桶一天。
表示板主亦認為使用者噓文失當,
須接受處分。
但公告此水桶一天的同文章,
申訴人同時被水桶永久。
此永久水桶之處分組務認為不妥。
申訴、檢舉是使用者之權利,
如果使用者完全沒有理由亂申訴、亂檢舉,
或是一篇檢舉文檢舉多次,
或許可以鬧板繩之,
但使用者之檢舉,
板主亦認為有理由,
並且加以水桶一天,
則可得知此檢舉並非亂板之行為,
是一個合理之檢舉。
既然為一個合理之檢舉,
試問為何一合理檢舉之使用者會被永久水桶?
即使板主認為其非為合理之檢舉,
僅須予以駁回即可,
若使用者繼續發表同一檢舉案,
而不願私下信與板主討論,
或許可以稍加予以懲處,
但本案卻非如此處理。
申訴人依照站規、板規於板面上檢舉,
而且是被板主接受的檢舉內容,
卻遭永久水桶,
若如此處理,
申訴制度、檢舉制度將無法維持。
就如同一位民眾遭眾人毆打,
民眾向警察機關報案,
警察機關除將毆打此民眾之人予以逮捕移送之外,
亦認為受害民眾報案行為更討打予以逮捕移送,
如此似乎邏輯上使人無法接受。
回歸本案,
此過程中,
組務僅見其他使用者對申訴人不斷攻擊,
攻擊到最後,
板主便以申訴人"犯眾怒"為由,
將其永久水桶。
一位使用者,
發表一專業之法律文章,
遭板友噓文,
於是發表二檢舉文,
此二檢舉文有些已由板主受理,
懲處不當噓文之使用者,
但,
此使用者卻因此三篇文章,
遭到永久水桶。
板主以有使用者猛烈攻擊申訴人為由,
判決申訴人犯眾怒,
組務認為,
此為家族板、團體板、個板之管理方式,
非為本小組看板之管理方式。
檢舉他人的確會使人不悅,
但也是一位使用者於 PTT 之權利,
尤其若此檢舉言之有理,
且非濫用其權利,
則更不應予以永久水桶裁罰。
3.
承 2.
組務認為,
申訴人遭到如此待遇之原因,
有很大的可能是:申訴人為大陸人民。
大陸人民在 PTT 之權利是否不受保護?
目前組務並沒有受到站方、群組方之指示,
故審理依照一般使用者方式處理。
若板主認為大陸人民在 PTT 之權利須受限制,
請與站方建議,
組務受到相關指示或公告,
必將更改判決。
4.
綜合以上所述,
判決大陸工作板應將申訴人之水桶解除。
但大陸工作板之性質較為不同,
其工作之嚴峻與辛苦非外人可知,
若板主欲以會員制、家族板之方式經營,
或許可以考慮前往 PTT2 開板為宜。
亦可以保留本看板為對外窗口,
並前往 PTT2 開設一專屬看板。
5.
申訴人附帶申訴大陸工作板板規,
認為其限制非合格板友發文、推噓文,
經組務審查,
認為該板並無此情事,
非合格板友於該板發文並未受阻,
故此部分申訴予以駁回。
6.
本案審查為個案審查,
或許板主在此案之處分是有些許失當的,
但並非表示整個大陸工作板的管理全然錯誤。
目前為止,
大陸工作板仍是一個非常優秀的板面,
並且並未限制板友發文、推文,
基本上是相當符合公開板模式。
若有使用者藉此案前往大陸工作板鬧板,
或糾眾欲使板面失控,
板主酌予水桶裁罰,
組務必然尊重。
以上。 如有不服逕自上訴至群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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