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問各機關加班規定是如何?因為我前幾天報加班被新來的科長取消掉,之前的科長根
本沒這問題,而且我今年才加班三小時,當天是因為代理了兩個人的業務逼的我不得不加
班一小時,結果隔天上班就被新科長叫去唸,說平常日根本不得報加班,只有周末才算,
想請問這是啥規定?那以前的科長都弄錯了嗎?還是你新科長為了管控科內差勤問題而犧
牲了同仁的加班權利,雖然我不是為了那一小時的加班費,只是覺得真的不舒服,能加班
就能加班,不要能加班還硬不批我加班單。
剛剛就上人事局查了相關權益問題,發現公務員有加班補償請求權,係依據公務人員保障
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
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另外還有「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規定加班費支給。
想請問如針對上述加班事件不服該如何救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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