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名醫未遂 前稅務員判2年 - 公職
By Kama
at 2009-10-31T01:15
at 2009-10-31T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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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28/4/1tta0.html
勒索名醫未遂 前稅務員判2年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曾拿下「亞洲新人歌唱大賽」季冠軍的前北市國稅局稅務員楊儒昕,向中醫師
吳明珠勒索一百萬元未遂,台北地方法院廿七日依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判處楊儒昕
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並在支付公庫廿萬元、提供二百廿小時義務勞務後,
緩刑四年。
卅歲的楊儒昕,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就利用追查逃漏稅的職務機會,勒索吳明珠。
案經台北地院審結,法官以楊自白犯罪,且是未遂犯,依法減刑兩次後,考量他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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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具悔意,刑度定在符合緩刑門檻的兩年,並在支付公庫款項和提供義務勞務的附條件
情況下,宣告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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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的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09/06/26/91-2469858.htm
擔心吳明珠的先生不相信,楊儒昕還爆料有其他名人也在查稅黑名單中,顏明坤指出,「
林芳郁前署長他太太林靜芸醫師就是被他查稅,查到診所關門,換另外一個名字重新經營
,他問我知不知道,我說不知道。」
結果楊儒昕獅子大開口要價150萬元,雙方經過討價還價,最後敲定100萬元,但是顏明坤
心存懷疑,暗中向國稅局舉報,也由於吳明珠向外界打探「行情價」,財政部政風處掌握
相關訊息,主動聯繫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共同偵辦,在交款現場逮捕楊儒昕,25日晚間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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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訊問後,楊儒昕認罪,遭到檢方聲押,法院也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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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現場逮捕 = 未遂犯
檢方訊問後認罪 = 自白犯罪
?! 這中間一定有什麼誤會喔
我聽說過....
小警員虛報加油錢幾千塊以貪污罪判七八年的...
有市府員工交通補助費兩段報三段一個月多A幾百塊也被判的...
可能是因為沒有人幫他們求情吧....
神奇的台灣法律...
我真是搞不懂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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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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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
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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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
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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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麻瓜如我不懂法意~立法精神~法學概論之類的吧
法律真是比量子力學還神奇阿...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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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9-11-01T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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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1-06T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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