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承辦一件勞務採購(限制性招標)的案子,已經開標,目前正在初審。
不過從廠商的服務建議書中發現,有兩間不同的廠商,但是這兩間廠商的計畫團隊中,有
兩個人的名字完全一樣,而目前已經確定都是同一個人。而這個人在A廠商是擔任該計畫
的「協同主持人」(不是計畫主持人),而在B廠商中則是擔任「顧問」的角色,但是這個人
好像都是A廠商與B廠商從外面其他單位找來納入這個計畫團隊的人,而不屬於A廠商與B廠
商原本單位內編制的人。
這兩間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內容看不出來有什麼相似性與關聯性,而只有在上述這個部分發
現了這個問題,不曉得這樣是否合法還是有其他違法之虞?煩請大家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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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從廠商的服務建議書中發現,有兩間不同的廠商,但是這兩間廠商的計畫團隊中,有
兩個人的名字完全一樣,而目前已經確定都是同一個人。而這個人在A廠商是擔任該計畫
的「協同主持人」(不是計畫主持人),而在B廠商中則是擔任「顧問」的角色,但是這個人
好像都是A廠商與B廠商從外面其他單位找來納入這個計畫團隊的人,而不屬於A廠商與B廠
商原本單位內編制的人。
這兩間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內容看不出來有什麼相似性與關聯性,而只有在上述這個部分發
現了這個問題,不曉得這樣是否合法還是有其他違法之虞?煩請大家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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