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5條相關解釋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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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大家好,小弟有幾個問題

請教各位先進,問題概述如下:

1.事起原委:公司製造現場因有時

設備停機,工作時間後延,原來

下班時間5:00延至5:30,員工可否

就超過時間申請加班費?我司皆已

依勞基法規定給予休息。

2.就文義解釋,工作有連續性者,

是否可解為操作機台生產一個流程

需6小時,那可否工作六小時後休

45分鐘?(因該機台生產具專業性,

無法委由他人代為操作,一個流程

下來就超過4小時,於法顯為不合)

3.可否就此情況申請函釋?

之前已爬文及查閱相關判決及

解釋函,但仍苦尋不著答案,還

望各位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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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7-09-25
2. 可以請兩個專業性的人 各做3小時
Agnes avatarAgnes2017-09-26
1. 在工作現場的待命時間一定要算入工時
Eartha avatarEartha2017-09-28
有提供勞務或受指揮雇主監督的待命時間都要列入工時
Iris avatarIris2017-10-01
至於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情形另外調配工時,只能說視個案
情形,勞動部也沒做出什麼明確性的解釋,可以把個案詳
Xanthe avatarXanthe2017-10-05
細情形說明清楚發函問勞動部(但可能也是沒答案)
Ingrid avatarIngrid2017-10-07
回b大,公司員額編制尚無增加打算,還是謝謝您的建議
Kelly avatarKelly2017-10-09
回l大,已算入工時,惟休息時間延後,也影響到下班時間
Sarah avatarSarah2017-10-09
他們也因下班時間延後,申請加班費,這是否有理?
Jack avatarJack2017-10-13
此乃機台設備因素所致,非因產能而需加班,況非常態性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10-14
回w大,我也比較想知道“連續性”和“緊急性”如何解釋?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7-10-17
看來應該要發函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