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有關癌症請假方式 - 人資
By Edith
at 2012-05-16T14:24
at 2012-05-16T14:24
Table of Contents
先附上勞委會公佈的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勞動2字第0990130700號函
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
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
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文中以紅色選取的地區其實是指放寬規定,因為有些癌症其實已經把該切除的都切掉了
但仍然有後續的追蹤治療,而這些追蹤治療有的可能就是放射性治療、化療等相關的東西
是不需住院即可由醫生及護理人員就可處理的治療,但因治療完,不見得能馬上回到
工作崗位,因為有時是將傷口打開,處理裡頭的癌細胞等相關東西,
所以勞委會修正法條,放寬標準,讓這些人列為以住院的病假方式,
(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請假
不太像講師所說,看完後即要立刻回工作崗位,所以如果以你們公司那位同仁來說
他可以請病假,但兩年內不可以超過一年的病假,超過部份以事假論
其實像他們這些講師是把文字中的意思分段講解,
但如果將法條的攤開來解釋,後者是但書的。令外規定或條件的,所以遇到病假
舉例:生理痛、感冒、非上班時間受傷...等,請病假(一年內未住院者不得超過三十天)
如是癌症且去門診或是懷孕安胎者,以住院方式給予病假標準(兩年不得超過365天)
但當然,如果公司願意讓員工優於勞基法,例如:沒有限制,即使超過也都讓他以病假論
當然也可以是公司給予的另類福利囉!
以上是個人看法條的意見,有問題可與我說唷!
※ 引述《gloglo (gloglo)》之銘言:
: 各位人資前輩好,
: 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員工罹患癌症的請假問題,
: 針對這個問題小弟與勞委會已多次確認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的規定與企業正確的作法,
: 適逢小弟的主管最近去上了某協會有關勞工請假的課,
: 但該協會的講師的說法卻與勞委會有出入,
: 我有寫信詢問該協會,
: 該協會回覆如下,
: http://www.hr.org.tw/qaView.asp?id=6373
: 我這邊稍加整理該講師與勞委會的說法差異之處
: 問題一.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
: 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1.講師說法:同仁罹患癌症,只有在「門診治療」的時候才可以請住院病假,門診治療結
: 束後應該就要回到公司上班,如果他要在家休養則不得請住院病假。
: 理由:因為本條文有一個<或>字,所以罹癌患者採門診方式只有治療期間可併入住院病假
: 計算,只有懷孕期間的休養時期才可列入住院病假計算。講師並補充,如果癌症在家
: 休養期間也可以算住院病假,那法條為何還要加<採門診方式治療>,直接就寫癌症患者
: 治療期間都可以就好啦~
: 2.勞委會條件處說法:「罹患癌症與懷孕安胎者,門診或休養【都可以】併入住院病假計
: 算」
: 理由:癌症患者一般本來就是接受門診治療,醫院為了醫療資源的運用,通常不會讓癌症
: 患者化療後繼續住院,而會讓病患回家休養,但因癌症是重大疾病,故放寬在家休養
: 期間亦可請住院病假。
: 結論:講師的說法與勞委會解釋完全不同,
: 若公司聽信該講師的說法,
: 要求罹癌同仁化療結束立即回來上班,如果請假也不能算是住院病假,
: 以公司來講違法被罰錢事小,
: 若該同仁因為被公司要求回來上班而影響他的健康甚至是生命,
: 那誰要負責?
: 結果該講師竟然在回覆中說勞委會要比較寬鬆解釋,他沒有意見~
: 有沒有這麼不負責任的說法,
: 公司為了求知去上課,
: 結果你講錯了可能會害公司違法,
: 結果講師一副那是你勞委會自己的問題,跟我沒關係?
: 問題二.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星期六跟星期日要怎麼處理,是否給薪?
: 1.講師:因為30天以上住院病假,雇主不必付薪,沒有成本
: 2.勞委會條件處: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如果員工又連續請超過30天,則這段期間內
: 的星期六跟星期日不給薪,換言之若員工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之後,再連續請
: 29天住院病假,則該期間內星期六與星期日均需給薪。
: 以上兩點供各位人資前輩參考,
: 我只是覺得遇到問題還是不能太相信所謂坊間的協會,
: 也歡迎大家提出討論,
: 謝謝
--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勞動2字第0990130700號函
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
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
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文中以紅色選取的地區其實是指放寬規定,因為有些癌症其實已經把該切除的都切掉了
但仍然有後續的追蹤治療,而這些追蹤治療有的可能就是放射性治療、化療等相關的東西
是不需住院即可由醫生及護理人員就可處理的治療,但因治療完,不見得能馬上回到
工作崗位,因為有時是將傷口打開,處理裡頭的癌細胞等相關東西,
所以勞委會修正法條,放寬標準,讓這些人列為以住院的病假方式,
(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請假
不太像講師所說,看完後即要立刻回工作崗位,所以如果以你們公司那位同仁來說
他可以請病假,但兩年內不可以超過一年的病假,超過部份以事假論
其實像他們這些講師是把文字中的意思分段講解,
但如果將法條的攤開來解釋,後者是但書的。令外規定或條件的,所以遇到病假
舉例:生理痛、感冒、非上班時間受傷...等,請病假(一年內未住院者不得超過三十天)
如是癌症且去門診或是懷孕安胎者,以住院方式給予病假標準(兩年不得超過365天)
但當然,如果公司願意讓員工優於勞基法,例如:沒有限制,即使超過也都讓他以病假論
當然也可以是公司給予的另類福利囉!
以上是個人看法條的意見,有問題可與我說唷!
※ 引述《gloglo (gloglo)》之銘言:
: 各位人資前輩好,
: 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員工罹患癌症的請假問題,
: 針對這個問題小弟與勞委會已多次確認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的規定與企業正確的作法,
: 適逢小弟的主管最近去上了某協會有關勞工請假的課,
: 但該協會的講師的說法卻與勞委會有出入,
: 我有寫信詢問該協會,
: 該協會回覆如下,
: http://www.hr.org.tw/qaView.asp?id=6373
: 我這邊稍加整理該講師與勞委會的說法差異之處
: 問題一.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
: 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1.講師說法:同仁罹患癌症,只有在「門診治療」的時候才可以請住院病假,門診治療結
: 束後應該就要回到公司上班,如果他要在家休養則不得請住院病假。
: 理由:因為本條文有一個<或>字,所以罹癌患者採門診方式只有治療期間可併入住院病假
: 計算,只有懷孕期間的休養時期才可列入住院病假計算。講師並補充,如果癌症在家
: 休養期間也可以算住院病假,那法條為何還要加<採門診方式治療>,直接就寫癌症患者
: 治療期間都可以就好啦~
: 2.勞委會條件處說法:「罹患癌症與懷孕安胎者,門診或休養【都可以】併入住院病假計
: 算」
: 理由:癌症患者一般本來就是接受門診治療,醫院為了醫療資源的運用,通常不會讓癌症
: 患者化療後繼續住院,而會讓病患回家休養,但因癌症是重大疾病,故放寬在家休養
: 期間亦可請住院病假。
: 結論:講師的說法與勞委會解釋完全不同,
: 若公司聽信該講師的說法,
: 要求罹癌同仁化療結束立即回來上班,如果請假也不能算是住院病假,
: 以公司來講違法被罰錢事小,
: 若該同仁因為被公司要求回來上班而影響他的健康甚至是生命,
: 那誰要負責?
: 結果該講師竟然在回覆中說勞委會要比較寬鬆解釋,他沒有意見~
: 有沒有這麼不負責任的說法,
: 公司為了求知去上課,
: 結果你講錯了可能會害公司違法,
: 結果講師一副那是你勞委會自己的問題,跟我沒關係?
: 問題二.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星期六跟星期日要怎麼處理,是否給薪?
: 1.講師:因為30天以上住院病假,雇主不必付薪,沒有成本
: 2.勞委會條件處: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如果員工又連續請超過30天,則這段期間內
: 的星期六跟星期日不給薪,換言之若員工超過30天以上的住院病假之後,再連續請
: 29天住院病假,則該期間內星期六與星期日均需給薪。
: 以上兩點供各位人資前輩參考,
: 我只是覺得遇到問題還是不能太相信所謂坊間的協會,
: 也歡迎大家提出討論,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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