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商調未果,身心俱疲 - 考試
By Lydia
at 2020-08-12T23:43
at 2020-08-12T23:4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ovelyshu (減肥需要正確的生活態度)》之銘言:
: 臺北地院跳出來回應嘍~~~
: ============
: https://tinyurl.com/y2wrw289
: 臺北地院今年人力嚴重不足,法官事務分配期日即缺7位書記官,迄今4位書記官、執
: 達員商調案中,除第1位因商調機關業務亟需而同意12月初過調外,其餘3人均係同意
: 明年1月2日過調。3人中其中1位執達員商調機關同意明年1月2日過調,其餘2位書記官
: 因商調機關用人需求無法等待而未予過調。另本院今年並無其他因商調未果而辭職之
: 人,所言至屬誤會。
評: (1) 一般商調是2~3個月內完成
(2) 這個案子, 北院其實也同意, 只是半年後,... 我在想是不是在等
今年司法特考的書記官報到?
如果是的話, 這個決定也不是不合情理(北院去報事求人,一定沒人去
送死,...只能從考試缺補人)
(3) 有人說, 那為什麼那個可以12月初就調? 其實一般常情來看,
1/2 跟12月初, 期程其實差不多, 很難指控12月初那個就可以跑是特權
結論: 是不是惡意擋, 讓風向在吹一陣子吧,... 網路爆掛常常都只講
對自己有利的,... 機關需要時間補人, 這個原因都不講?
其他:(1)北院這篇新聞稿其實零分, 違反白話文的規定, 看了三次才看懂
這四個人的過調時間點,
另外也沒有講, 12月過調的那個是書記官還是執達員(這兩個工作
有差,過調難度自然不一樣,... 執達員如果比較充足, 12月就讓他
走, 就也合理)
(2)另外, 這篇新聞稿零分的第二個理由, 如果我猜, 要從考試補人是
對的, 你新聞稿就直接講, 因應司法特考期程, 本院循例皆在12月
到隔年一月同意過調案
這不就ok了, 清楚明白?
寫一堆廢話幹嘛? 欠幹嗎?
新聞稿寫作的課程, 以後北院要三個月辦一次,...寫這種爛新聞稿
真的會被笑死
: 本院為成全本件書記官異動意願,更明確告知如商調機關可以等待到12月1日時,亦同意
: 比照前例司法院之商調案,同意12月1日讓其過調,嗣其告知商調機關不願意等。因該書
: 記官表示商調機關之一告知如本院不同意,其可辭職但要先告知該機關,在當時本院已知
: 書記官既有人力缺口之大,無法同意商調的情形下,如商調機關願意遴用非現職人員,其
: 考慮再三後,認該職對自己的重要而欲辭職,此係個人抉擇取捨的問題。
: 其之後了解商調機關7月至10月不得遴用非現職人員之規定後,仍提出辭呈,官長受院長
: 指示慰留,其表示已與家人討論過,希望准其辭職。慰留不成,亦僅能予以尊重。
: =============
: 居然憾動北院對號入座回應了,蠻厲害的
--
: 臺北地院跳出來回應嘍~~~
: ============
: https://tinyurl.com/y2wrw289
: 臺北地院今年人力嚴重不足,法官事務分配期日即缺7位書記官,迄今4位書記官、執
: 達員商調案中,除第1位因商調機關業務亟需而同意12月初過調外,其餘3人均係同意
: 明年1月2日過調。3人中其中1位執達員商調機關同意明年1月2日過調,其餘2位書記官
: 因商調機關用人需求無法等待而未予過調。另本院今年並無其他因商調未果而辭職之
: 人,所言至屬誤會。
評: (1) 一般商調是2~3個月內完成
(2) 這個案子, 北院其實也同意, 只是半年後,... 我在想是不是在等
今年司法特考的書記官報到?
如果是的話, 這個決定也不是不合情理(北院去報事求人,一定沒人去
送死,...只能從考試缺補人)
(3) 有人說, 那為什麼那個可以12月初就調? 其實一般常情來看,
1/2 跟12月初, 期程其實差不多, 很難指控12月初那個就可以跑是特權
結論: 是不是惡意擋, 讓風向在吹一陣子吧,... 網路爆掛常常都只講
對自己有利的,... 機關需要時間補人, 這個原因都不講?
其他:(1)北院這篇新聞稿其實零分, 違反白話文的規定, 看了三次才看懂
這四個人的過調時間點,
另外也沒有講, 12月過調的那個是書記官還是執達員(這兩個工作
有差,過調難度自然不一樣,... 執達員如果比較充足, 12月就讓他
走, 就也合理)
(2)另外, 這篇新聞稿零分的第二個理由, 如果我猜, 要從考試補人是
對的, 你新聞稿就直接講, 因應司法特考期程, 本院循例皆在12月
到隔年一月同意過調案
這不就ok了, 清楚明白?
寫一堆廢話幹嘛? 欠幹嗎?
新聞稿寫作的課程, 以後北院要三個月辦一次,...寫這種爛新聞稿
真的會被笑死
: 本院為成全本件書記官異動意願,更明確告知如商調機關可以等待到12月1日時,亦同意
: 比照前例司法院之商調案,同意12月1日讓其過調,嗣其告知商調機關不願意等。因該書
: 記官表示商調機關之一告知如本院不同意,其可辭職但要先告知該機關,在當時本院已知
: 書記官既有人力缺口之大,無法同意商調的情形下,如商調機關願意遴用非現職人員,其
: 考慮再三後,認該職對自己的重要而欲辭職,此係個人抉擇取捨的問題。
: 其之後了解商調機關7月至10月不得遴用非現職人員之規定後,仍提出辭呈,官長受院長
: 指示慰留,其表示已與家人討論過,希望准其辭職。慰留不成,亦僅能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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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憾動北院對號入座回應了,蠻厲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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