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最近耳聞有機關要求勞務及財物採購原契約項目數量增加時,當增加金額達10萬,要求需
另訂底價及辦理議價程序。機關的說法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得採"限制性招標",
所以契約數量增加金額達10萬就得跟一般限制性招標一樣由廠商提供報價單,再經過底價
審定程序,後進行議價,而議價完成的工項就如同新增工項般,有新的價格甚至工項名稱
。這跟一般所了解到的以原契約單價進行數量變更的方式不同,想請教到底哪一種方式才
是正確的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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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耳聞有機關要求勞務及財物採購原契約項目數量增加時,當增加金額達10萬,要求需
另訂底價及辦理議價程序。機關的說法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得採"限制性招標",
所以契約數量增加金額達10萬就得跟一般限制性招標一樣由廠商提供報價單,再經過底價
審定程序,後進行議價,而議價完成的工項就如同新增工項般,有新的價格甚至工項名稱
。這跟一般所了解到的以原契約單價進行數量變更的方式不同,想請教到底哪一種方式才
是正確的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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