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律師自費登錄他區需否自設事務所?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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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諸位道長或先進,

敝人現為小受僱律師一名,
由老闆登錄事務所所在地法院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現因家人之案件有自為訴訟之必要,
兼為將來可以承接一些家鄉案件,
故考量自費回家鄉登錄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因該地並非現受僱事務所執業範圍,
連老闆也沒有加入該地律師公會,
那在我還受僱於現事務所期間,
需不需要在該地自設一事務所以便在該地執行業務?
倘無自設一事務所而逕自在該地執行業務,
是否違法律師法第21條第1項本文:「律師應設事務所,
    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之規定?

順道請教,
於受僱期間,在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登錄之區域以外自費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
而自行接入之案件,依業界習慣是否需報進事務所?
倘需要的話,如何與事務所拆帳?稅賦如何負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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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2-07-30
21條有兩個應阿..並沒有叫律師應在執行職務所在地設事務所
Olivia avatarOlivia2012-08-04
抽成是契約自由看你怎麼跟老闆談吧...自案歸自己的執行業務
所得通常都是自己負擔...
Eartha avatarEartha2012-08-08
業界各種情況都有,看老闆。
自案通常是要給事務所庶務費啦!多寡看各事務所而定。
Steve avatarSteve2012-08-13
律師法第21條的意思是,律師執行業務「一定」要設事務所,
Una avatarUna2012-08-18
但不用在每個有登錄的地區設事務所,也就是說,只要有設就
可以。但必須登錄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公會。
Carol avatarCarol2012-08-23
這個疑惑參看律師法第21條的修法前條文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