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子女 免扶養施虐父母 - 福利
By Dora
at 2010-01-10T17:48
at 2010-01-10T17:48
Table of Contents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8/today-life3.htm
2010-1-8
受虐子女 免扶養施虐父母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篇及刑法遺棄罪部份條文,增列家暴或家內性侵受害者
扶養責任之排除條款。推動的社福團體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右)等,昨日前往立法
院向立委致謝。(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未來遭父母虐待、性侵、販運、遺棄的子女,將免除
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也不會因而觸犯遺棄罪!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
案」,將絕對扶養義務改為相對扶養義務。
鑑於父母棄養、虐待、性侵子女的事件層出不窮,受害子女成年後仍須履行扶養義務,否
則可能成為遺棄罪被告,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除
有失公平,更違人道考量,因而孫大千等立委提案修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法案初審時就表示,若父母違背倫理在先,就不該期待子女必須實踐扶
養的義務;曾遭受家暴的子女,也應該有選擇的機會。不過扶養義務人須負舉證責任,由
法院進行裁量。
依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子女曾遭父母故意虐待、重大污辱,或遭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者,可請求法院減免其扶養義務;若父母曾對子女犯下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之罪行,而
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者,或對其進行性侵、販運、遺棄等行為者,子女即便未履行對
父母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觸犯遺棄罪。
勵馨: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窠臼
推動修法的勵馨基金會等團體肯定立院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窠臼,確認父母子女應
為「相對義務」,受害子女毋須對「不是」的父母盡「孝道」,是一大突破。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則遺憾修法未及「二親等」,過於保守,將造成受害子女免除
扶養義務後,責任全落在兄弟姊妹或直系血親上,將繼續推動修法。
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強調,法官擁有裁量受害受虐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量
權,應接受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特殊性,尤其法官審理「家內性侵案件」,應一
律「完全免除」受害子女的扶養責任。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說,不少年輕時拋家棄子,老病乏人照顧者,她呼籲政府
應擔起照顧責任。
==
恩..提供新訊息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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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8
受虐子女 免扶養施虐父母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篇及刑法遺棄罪部份條文,增列家暴或家內性侵受害者
扶養責任之排除條款。推動的社福團體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右)等,昨日前往立法
院向立委致謝。(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曾韋禎、謝文華/台北報導〕未來遭父母虐待、性侵、販運、遺棄的子女,將免除
扶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也不會因而觸犯遺棄罪!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
案」,將絕對扶養義務改為相對扶養義務。
鑑於父母棄養、虐待、性侵子女的事件層出不窮,受害子女成年後仍須履行扶養義務,否
則可能成為遺棄罪被告,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除
有失公平,更違人道考量,因而孫大千等立委提案修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法案初審時就表示,若父母違背倫理在先,就不該期待子女必須實踐扶
養的義務;曾遭受家暴的子女,也應該有選擇的機會。不過扶養義務人須負舉證責任,由
法院進行裁量。
依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子女曾遭父母故意虐待、重大污辱,或遭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者,可請求法院減免其扶養義務;若父母曾對子女犯下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之罪行,而
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者,或對其進行性侵、販運、遺棄等行為者,子女即便未履行對
父母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觸犯遺棄罪。
勵馨: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窠臼
推動修法的勵馨基金會等團體肯定立院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窠臼,確認父母子女應
為「相對義務」,受害子女毋須對「不是」的父母盡「孝道」,是一大突破。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則遺憾修法未及「二親等」,過於保守,將造成受害子女免除
扶養義務後,責任全落在兄弟姊妹或直系血親上,將繼續推動修法。
勵馨執行長紀惠容強調,法官擁有裁量受害受虐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量
權,應接受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特殊性,尤其法官審理「家內性侵案件」,應一
律「完全免除」受害子女的扶養責任。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說,不少年輕時拋家棄子,老病乏人照顧者,她呼籲政府
應擔起照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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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提供新訊息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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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0-01-14T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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