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妹目前在事務所擔任受雇律師,
最近有機會受到法人客戶(非事務所的客戶)青睞而簽下法顧契約,
但事務所抽成有點多(應該說是相當多T.T)
所以在想不要以事務所名義簽約, 而以自己名義簽約而收費, 報稅時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請問這樣的方式事務所會發現嗎?
我想國稅局應該不會把這筆收入報給事務所吧,
不知這樣是否可行,請教各位前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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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機會受到法人客戶(非事務所的客戶)青睞而簽下法顧契約,
但事務所抽成有點多(應該說是相當多T.T)
所以在想不要以事務所名義簽約, 而以自己名義簽約而收費, 報稅時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請問這樣的方式事務所會發現嗎?
我想國稅局應該不會把這筆收入報給事務所吧,
不知這樣是否可行,請教各位前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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