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試問題~領隊人員是否可以自行招攬旅ꬠ… - 導遊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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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yanobateria (窮宅一個)》之銘言:
: 想請位各位前輩
: 這是我們高雄日間部一題口試問題
: 「領隊人員是否可以自行招攬旅客帶團出國旅遊?」
: 就我所知道的
: 像是專任領隊一般多聘屬於旅行社的業務領隊
: 所以是有在招攬業務的
: 也就是說這樣應該算是可以自行招攬旅客帶團 對吧?
: 而特約領隊就理論上 是不可以的
: 但實務上 卻是OK的
: 那這樣要怎麼回答呢?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3 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
維護國家榮譽,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或於旅遊途中未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二、 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向旅客額外需索、
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收取旅客財物或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
  三、 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無正當理由延誤執業時間、
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業、停止執行領隊業務期間擅自執業、
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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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擅離團體或擅自將旅客解散、擅自變更使用非法交通工具、
遊樂及住宿設施。
  五、 非經旅客請求無正當理由保管旅客證照,或經旅客請求保管而遺失
旅客委託保管之證照、機票等重要文件。
  六、 執行領隊業務時,言行不當。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之。


發展觀光條例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 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
或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
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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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與導遊專板~~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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