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追溯登錄98年6月1日前之志工時數? - 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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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tin110287 (七年級帥哥≧﹏≦凸)》之銘言:
: 依據內政部98年6月1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009286號函之解釋,
: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立法意旨,
: 民眾須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始成為該運用單位之志工。
: 故民眾未完成該2項訓練前,所先行提供之服務,自不能計算為志工服務時數。
: 準此,志工尚未完成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前所服務之時數,
: 不得計算為志工服務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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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法律不溯及過往原則 :
: 法律的效力僅在法律公布後才有效,其效力並不追溯至法律規公布實施前所發生的事項
: 想請問
: 剛剛才完成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
: 那麼98年6月1日前的時數是否能追溯呢?
: 我96年8月1日至98年4月30日服務時數
: 共373小時(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是否可以追溯登錄呢?
: 還是說我這一年半等於在做白工?
: (我知道志工差不多是做白工啦不過我還蠻需要志工服務時數的)
: 大家是不是也覺得這個規定還蠻北X的阿?........

志願服務法係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公布

有關內政部91年10月11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27178號函釋說明二
「志工於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前之服務時數採計問題」乙節,
即將於99年5月30日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8年12月1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70862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91年10月11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27178號函釋說明二
「志工於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即已在運用單位擔任志願服務工作,
得於完成訓練取得紀錄冊後,補登自90年1月22日起之志願服務時數」,
係因應志願服應志願服務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尚未訂定發布前之彈性作法,先予敘明。
三、內政部鑑於志願服務法已施行8年,且志工如於該法施行多年後
方完成教育訓練並取得紀錄冊,而補登自90年1月22日起之志願服務時數,
恐有違背志願服務法之精神,經與該部法規會研議,將該釋函予以停止適用,
為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原則,於該解釋函停止適用前,
先行設過渡期間(6個月)處理原則,並於99年5月30日停止適用。

於99年5月30日停止適用.....算你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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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0-08-03
去問單位吧....有些還是可以補時數的 我的就可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