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寄養事件 - 社工
By Mary
at 2010-03-20T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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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發稿時間:99年3月18日
聯絡人:陳淑娟科長
聯絡電話:1999*6972-4
收養裁定 兒童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有關媒體報導寄養在徐姓家庭的小姊妹將被出養至國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寄
養家庭自始皆知道社會局要為二姐妹媒合適當收養人,並於國內媒合適當收養人近一年未
果,始評估出養到國外的可能性,過程均以兒童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社會局表示,寄養家庭受託照顧寄養童,皆清楚了解寄養童安置係為照顧家庭離散、
生父母無力照顧或親職功能低弱家庭之不幸兒童,一旦原來安置原因消滅或經法院裁定由
收養家庭收養後,寄養童即需離開寄養家庭並返回原生家庭或由收養家庭照顧長大。寄養
家庭在此過程中扮演重要的安慰照顧角色,但卻非得直接主張為收養家庭。
本案小姊妹自94年1月安置於寄養家庭起,社工即針對個案進行服務,評估案主返家
可能性低,經與案主生父母多次會談確定出養方向後,於97年展開國內出養媒合,期間也
向寄養家庭說明相關出養進行情形。在近1年的國內出養媒合不成後,乃進行國外出養媒
合,期間亦多次與生父母確認國外出養之意願,生父母表示希望案子女能出養國外。
社會局說明,徐姓寄養家庭在社會局將收養案件送進法院聲請之後,表示要收養姐姐
1人,仍未有具體申請行動,直至今法院裁定出養後1個多月,寄養家庭才開始對外界指稱
「一廂情願將孩子送出國」云云,皆非事實亦已逾越寄養家庭應有的倫理。
寄養家庭長期照顧孩子所產生不捨的感情,社會局充分理解也積極安排專業資源輔導
其處理分離焦慮,但演變至此,除表達強烈遺憾外,亦重申社會局監護的孩子要出養有一
定程序,在國內優先媒合適當收養人至少須達半年,確實找不到合適的家庭後,始評估出
養到國外的可能性;若有收養意願者,亦須先透過專業機構表達其收養意思、基本期待與
考量與提出申請成為收養人後,即待媒親配對,一切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本案98年4月媒合到美國收養人,經評估審查,6月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期間寄養家
庭需配合協助提供出養之相關資料,故徐姓寄養家庭皆清楚整個過程。法院在徵詢生母之
意願後,於99年1月裁定認可美國夫婦之收養案。
資料來源:http://www.dosw.tcg.gov.tw/b/b0200.asp?uid=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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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0-03-24T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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