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入中國籍的問題 - 大陸工作

By Andy
at 2009-12-10T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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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1. 所謂的“入籍”其實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
1.1 臺灣人根據中國法律,是中國公民,但不是中國居民,所以沒有中國的居民身份
證。
1.2 要入籍,就是涉及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問題。
2. 臺灣人要先符合“定居”條件才能入中國籍
2.1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臺灣人在境內定居并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該
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2 根據所謂的《臺灣地區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須知》規定,臺灣居民申請來所謂的
祖國大陸定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2.2.1 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
該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申請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2.2 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2.2.3 另外,大陸各省市對此可能還有一些地方上的特殊政策,如滿足條件的話也可
以申請定居。
3. 臺灣人入中國籍的后果
3.1 我國《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
慮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復決、擔任軍職、
公職及其它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的相關權利,并由戶政機關注銷其臺灣地區的
戶籍登記。
3.2 別的不說,就論進出中國大陸的自由與便利,入籍顯然十分不智。
4. 入中國籍就可以逃避臺灣的債務和稅嗎?
4.1 根據中國所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
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
所在地在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
4.2 根據中國《認可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被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
決需要執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4.3 2009年12月10日上午9時,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同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
孔廉率團在福州舉行第四“陳江會”預備性磋商。雙方將繼續就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
兩岸農產品檢驗檢疫合作、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以及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和加強
稅務合作等四項議題進行討論,力爭解決已有的問題,基本形成協商一致的協議文本。
5. 我們唾棄“錢進大陸、債留臺灣”的這款人。
※ 引述《hose (hose)》之銘言:
: 這是先生的廠商託先生問的。
: 這位廠商是台灣人,去大陸開工廠已經好幾年,由於在台灣欠債又欠稅
: ,所以不敢回台灣,想永遠待在大陸,但是沒有入中國籍似乎很多地方不方便(?)
: ,於是想要想辦法入籍。
: 我問我先生:「這個人都已經待在那裡好幾年了,應該比我們更知道如何入籍
: 吧!怎麼還要問我們這些住在台灣的人呢?」
: 先生說:「他們待的是鄉下地方,資訊不發達,他也不會上網,又沒什麼朋友,
: 只好請我們上網幫忙查。」
: 受人之託,只好忠人之事,在此請教各位先進:
: 請問哪裡可以查到入中國籍的相關規定呢? 感激不盡!
--
您現在收聽的是發哥為您帶來的歌曲 《上海貳零零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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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灣人根據中國法律,是中國公民,但不是中國居民,所以沒有中國的居民身份
證。
1.2 要入籍,就是涉及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問題。
2. 臺灣人要先符合“定居”條件才能入中國籍
2.1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臺灣人在境內定居并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該
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2 根據所謂的《臺灣地區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須知》規定,臺灣居民申請來所謂的
祖國大陸定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2.2.1 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
該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申請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2.2 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臺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2.2.3 另外,大陸各省市對此可能還有一些地方上的特殊政策,如滿足條件的話也可
以申請定居。
3. 臺灣人入中國籍的后果
3.1 我國《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
慮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復決、擔任軍職、
公職及其它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的相關權利,并由戶政機關注銷其臺灣地區的
戶籍登記。
3.2 別的不說,就論進出中國大陸的自由與便利,入籍顯然十分不智。
4. 入中國籍就可以逃避臺灣的債務和稅嗎?
4.1 根據中國所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
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
所在地在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
4.2 根據中國《認可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被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
決需要執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4.3 2009年12月10日上午9時,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同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
孔廉率團在福州舉行第四“陳江會”預備性磋商。雙方將繼續就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
兩岸農產品檢驗檢疫合作、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以及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和加強
稅務合作等四項議題進行討論,力爭解決已有的問題,基本形成協商一致的協議文本。
5. 我們唾棄“錢進大陸、債留臺灣”的這款人。
※ 引述《hose (hose)》之銘言:
: 這是先生的廠商託先生問的。
: 這位廠商是台灣人,去大陸開工廠已經好幾年,由於在台灣欠債又欠稅
: ,所以不敢回台灣,想永遠待在大陸,但是沒有入中國籍似乎很多地方不方便(?)
: ,於是想要想辦法入籍。
: 我問我先生:「這個人都已經待在那裡好幾年了,應該比我們更知道如何入籍
: 吧!怎麼還要問我們這些住在台灣的人呢?」
: 先生說:「他們待的是鄉下地方,資訊不發達,他也不會上網,又沒什麼朋友,
: 只好請我們上網幫忙查。」
: 受人之託,只好忠人之事,在此請教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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