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比阿六仔可怕 - 大陸工作
By Queena
at 2011-09-03T13:24
at 2011-09-03T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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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一股民氣推向“V6應承擔什麼什麼責任”之類的
不過既然原投訴人也訴諸法律見解(見原投訴人的原PO)
我膀胱了半天,還是講講我的看法好了
當然我的看法一點都不重要,我只是因為覺得推文很麻煩而已
今天是原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之間發生糾紛(系爭糾紛),告上了本板
其實本版在這里完全不存在法院的功能,頂多是媒體的功能
人人都是閱聽大眾而已
所以答不答辯悉聽尊便,沒有誰有義務,但會影響閱聽大眾的觀感
我要說在前頭的是,如果是糾紛本身的法律關系,如果原投訴人找我咨詢
我也會愿意提供意見(如果人家需要的話)
不過,如果是針對V6的話,我覺得V6的責任可能有兩種形式:
其一,是法律責任,不管是直接責任或是連帶責任,我在以下有簡單描述
其二,如果不存在法律責任,則就像有些版友所言,可能存在道義責任
基本上道義責任其實就不是“責任”了,實際效果往往也極其有限,表現方式也很多元
例如V6有沒有居中協助聯絡協調(至於有沒有積極處理,其實見仁見智也就無法判斷)
但不管如何,“道義”工作關系到V6(以及以後其他揪團者)往後的社會形象
所以V6等揪團者還是要注意不可,雖然我們都知道其實鄉民是很容易被影響視聽的
但是社會形象就和商標一樣,是一種信任機制
五洲製藥吳董事長曾說過:“有好的產品才有好的商標,有好的商標才有百年企業。”
相信這是每一位收看過棒球轉播的臺灣人應該都耳熟能詳的,嗯,離題了
從原投訴人的角度來說,原本是通過V6才會認識被投訴人,進而遇到“倒霉事”的
所以V6也應該承擔某種形式的責任,因為“沒有參加V6,就不會認識被投訴人”
從被投訴人的角度來說,嗯,我不想知道被投訴人說些什麼
從V6的角度來說,平常熱心公益到處揪團和轉載活動訊息,結果好心被雷親
簡而言之,V6需不需要負責任,我覺得判斷標準是:
1. 先看這個活動是V6主辦的還是郭大伯自己熱心轉載他人活動的?
1.1 如果是V6主辦的,見2.
1.2 如果是郭大伯熱心轉載的,他其實沒有啥責任
2. 再看系爭糾紛是否與活動內容本身有關?
2.1 如果有關,那V6肯定要踹共了,尤其是涉及金錢的
2.2 如果和活動內容無關,但是和活動工作人員有關的,見3.
3. 如果是和活動工作人員有關,要看系爭糾紛發生的時點和原因為何?
3.1 如果是在活動進行中發生的,V6有人員篩選和監督責任
例如明明是知名的金融詐欺犯,還讓他參加共同投資活動
或者明明是容易對女性毛手毛腳的人,還答應他參加聯誼活動
3.2 如果是事後發生的,而且發生的原因和V6沒有相當因果關系的話
其實V6基本上沒有什麼具體的責任了,因為管不了那麼寬
例如有人參加我愛紅娘節目認識彼此,後來發現對方始亂終棄或劈腿
那你找田文仲還是曹西平負責,他們也負不了責
(不知道本板有多少人對“我愛紅娘”和“來電五十”有印象的?)
換言之:如果只是“單純因為”被投訴人是在參加V6活動時認識的
就要求V6出來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那我覺得V6的確是比較無辜的
因為這樣很可能導致類似寒蟬效應的後果
以後大家都不敢大規模揪團了,尤其是那種面向不特定第三人的揪團
下次如果本版要舉辦版聚,建議大家要先向警察局申領良民證,以及檢附銀行存款證明
不然一旦發生糾紛,單純因為是在活動里面認識對方,就拉到網路上來理論的話
連主辦方或揪團方都要被押上網絡讓鄉民公審一下
然後被拉上來公審的人不花時間上來答辯都不行,“誰叫你要揪團?”
我們可以看看以後還有多少人愿意揪那種面向不特定第三人的團
最後,我想對V6說的是
你們舉辦活動很辛苦,相信很多版友們其實也很感謝你們
但是即便V6沒有法律責任(具體有沒有法律責任我不知道,但我已經提供了判準)
在原投訴人上來訴諸(鄉)民意的時候
這事兒還是需要你們在第一時間出來消毒或澄清
因為這是一種道義工作,或是當成品牌形象公關措施也行
所以,下次敬請注意
補充一點,我覺得本次最有爭議的是被投訴人
就算在系爭糾紛當中被投訴人有任何正當的抗辯理由
但是第一時間V6被動地為你出來挨刀,後來又一而再再而三被補刀
難道你不覺得你應該第一時間就出來止血嗎
你傷害的不只是V6(不管就系爭糾紛V6有無法律責任)
更傷害了其他熱心版友們對於揪團的熱情以及大家對於參團的信任
沒必要搞成這樣吧!不是嗎
※ 引述《chinyi (yi)》之銘言:
: 標題: Re: [暗黑] 台灣人比阿六仔可怕
: 時間: Sat Sep 3 10:46:33 2011
:
chinyi原文葉樹珊哦!
: ※ 引述《jeffleentu (襪Say!)》之銘言:
: : (本篇文章為代po,請勿回信)
: : 我是Tony 王,
你們的原文也葉樹珊哦!
(葉樹珊主播表示:我很忙耶~~)
: --
不過既然原投訴人也訴諸法律見解(見原投訴人的原PO)
我膀胱了半天,還是講講我的看法好了
當然我的看法一點都不重要,我只是因為覺得推文很麻煩而已
今天是原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之間發生糾紛(系爭糾紛),告上了本板
其實本版在這里完全不存在法院的功能,頂多是媒體的功能
人人都是閱聽大眾而已
所以答不答辯悉聽尊便,沒有誰有義務,但會影響閱聽大眾的觀感
我要說在前頭的是,如果是糾紛本身的法律關系,如果原投訴人找我咨詢
我也會愿意提供意見(如果人家需要的話)
不過,如果是針對V6的話,我覺得V6的責任可能有兩種形式:
其一,是法律責任,不管是直接責任或是連帶責任,我在以下有簡單描述
其二,如果不存在法律責任,則就像有些版友所言,可能存在道義責任
基本上道義責任其實就不是“責任”了,實際效果往往也極其有限,表現方式也很多元
例如V6有沒有居中協助聯絡協調(至於有沒有積極處理,其實見仁見智也就無法判斷)
但不管如何,“道義”工作關系到V6(以及以後其他揪團者)往後的社會形象
所以V6等揪團者還是要注意不可,雖然我們都知道其實鄉民是很容易被影響視聽的
但是社會形象就和商標一樣,是一種信任機制
五洲製藥吳董事長曾說過:“有好的產品才有好的商標,有好的商標才有百年企業。”
相信這是每一位收看過棒球轉播的臺灣人應該都耳熟能詳的,嗯,離題了
從原投訴人的角度來說,原本是通過V6才會認識被投訴人,進而遇到“倒霉事”的
所以V6也應該承擔某種形式的責任,因為“沒有參加V6,就不會認識被投訴人”
從被投訴人的角度來說,嗯,我不想知道被投訴人說些什麼
從V6的角度來說,平常熱心公益到處揪團和轉載活動訊息,結果好心被雷親
簡而言之,V6需不需要負責任,我覺得判斷標準是:
1. 先看這個活動是V6主辦的還是郭大伯自己熱心轉載他人活動的?
1.1 如果是V6主辦的,見2.
1.2 如果是郭大伯熱心轉載的,他其實沒有啥責任
2. 再看系爭糾紛是否與活動內容本身有關?
2.1 如果有關,那V6肯定要踹共了,尤其是涉及金錢的
2.2 如果和活動內容無關,但是和活動工作人員有關的,見3.
3. 如果是和活動工作人員有關,要看系爭糾紛發生的時點和原因為何?
3.1 如果是在活動進行中發生的,V6有人員篩選和監督責任
例如明明是知名的金融詐欺犯,還讓他參加共同投資活動
或者明明是容易對女性毛手毛腳的人,還答應他參加聯誼活動
3.2 如果是事後發生的,而且發生的原因和V6沒有相當因果關系的話
其實V6基本上沒有什麼具體的責任了,因為管不了那麼寬
例如有人參加我愛紅娘節目認識彼此,後來發現對方始亂終棄或劈腿
那你找田文仲還是曹西平負責,他們也負不了責
(不知道本板有多少人對“我愛紅娘”和“來電五十”有印象的?)
換言之:如果只是“單純因為”被投訴人是在參加V6活動時認識的
就要求V6出來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那我覺得V6的確是比較無辜的
因為這樣很可能導致類似寒蟬效應的後果
以後大家都不敢大規模揪團了,尤其是那種面向不特定第三人的揪團
下次如果本版要舉辦版聚,建議大家要先向警察局申領良民證,以及檢附銀行存款證明
不然一旦發生糾紛,單純因為是在活動里面認識對方,就拉到網路上來理論的話
連主辦方或揪團方都要被押上網絡讓鄉民公審一下
然後被拉上來公審的人不花時間上來答辯都不行,“誰叫你要揪團?”
我們可以看看以後還有多少人愿意揪那種面向不特定第三人的團
最後,我想對V6說的是
你們舉辦活動很辛苦,相信很多版友們其實也很感謝你們
但是即便V6沒有法律責任(具體有沒有法律責任我不知道,但我已經提供了判準)
在原投訴人上來訴諸(鄉)民意的時候
這事兒還是需要你們在第一時間出來消毒或澄清
因為這是一種道義工作,或是當成品牌形象公關措施也行
所以,下次敬請注意
補充一點,我覺得本次最有爭議的是被投訴人
就算在系爭糾紛當中被投訴人有任何正當的抗辯理由
但是第一時間V6被動地為你出來挨刀,後來又一而再再而三被補刀
難道你不覺得你應該第一時間就出來止血嗎
你傷害的不只是V6(不管就系爭糾紛V6有無法律責任)
更傷害了其他熱心版友們對於揪團的熱情以及大家對於參團的信任
沒必要搞成這樣吧!不是嗎
※ 引述《chinyi (yi)》之銘言:
: 標題: Re: [暗黑] 台灣人比阿六仔可怕
: 時間: Sat Sep 3 10:46:33 2011
:
chinyi原文葉樹珊哦!
: ※ 引述《jeffleentu (襪Say!)》之銘言:
: : (本篇文章為代po,請勿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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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原文也葉樹珊哦!
(葉樹珊主播表示:我很忙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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