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收據之類的文件如何才能在內地的法뀠… - 大陸工作

By Mason
at 2009-09-14T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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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
(1993年4月29日簽訂)
第一條 為履行《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與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聯系寄送公證書副本和查證公證書
,由中國公證員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或公證員協會籌備組,以下同
)進行,任何個人、公證處或省以下公證員協會不得向海基會寄送公證書副本或答復查
證事項。
各公證員協會應有專人負責登記、寄收公證書副本、答復查證函,結算費用和統計
分析資料等工作。
第三條 根據協議的約定,應寄送的公證書副本包括:
1、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委托公證書,以及根據案情需要辦理的出生、死
亡、婚姻等公證書;
2、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學歷、委托書公證書;
3、用于大陸居民赴臺灣定居,或臺灣居民赴大陸定居的親屬關系、婚姻、出生等
公證書;
4、用于減免所得稅而辦理的扶養親屬公證證明,包括親屬關系、謀生能力、病殘
、成年在學公證書、繳納保險費或繳納醫藥費公證書;
5、財產權利證明公證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公證證明,
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有形財產和專利、著作、商標等無形財產權。
第四條 發往臺灣屬于協議約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圍的公證書應辦理一份副本(該副本
須使用公證專用水印紙,無需粘貼公證書封面和封底,不需加蓋副本章),由經辦公證
處在送達公證書的同日將副本逕寄省(區、市)公證員協會。公證員協會在收到公證書
副本后,應登記并在三日內寄往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服務處。
第五條 各公證員協會收到海基會寄來的在大陸使用的公證書副本,應進行登記并根
據公證書用途轉寄公證書使用部門。
第六條 海基會的查證函寄到中國公證員協會的,中國公證員協會應當在3日內轉出
證的公證處,同時抄送公證處所在的省(區、市)公證員協會。公證處在收到查證函后
,應當在10日內將查證結果報中國公證員協會,同時抄報省(區、市)公證員協會,
由中國公證員協會答復海基會。
海基會的查證函直接寄給有關省(區、市)公證員協會的,省(區、市)公證員協
會應當在3日內轉出證的公證處。公證處收到查證請求書后應當在10日內將查證結果
報省(區、市)公證員協會。對于查證屬實的公證書,由省(區、市)公證員協會登記
后直接答復海基會;凡是有問題的公證書,省(區、市)公證員協會應當將情況報告中
國公證員協會,經同意后由省(區、市)公證員協會答復海基會。
公證處不能在規定時間答復的應說明原因,無正當理由超過期限的,應承擔延誤時
間造成的損失責任。
第七條 對海基會要求查證的公證書,必須符合協議第三條第一項所約定的事由,凡
不是該七種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證。對第7種“其他需要查明事項”,須報中國公證員協
會同意后再轉公證處查證。對此項轉辦時限可放寬至5日。
查證事由不是協議第三條第一項約定的七種情況之一的,應將情況報中國公證員協
會后,退回海基會。
第八條 海基會的查證函未寫明查證事由,或在要求查證的公證書上加蓋其他證明印
章的,報告中國公證員協會后寫明拒絕理由退回海基會。
第九條 海基會將查證函直接寄到公證處,或通過當事人、其他單位轉交的,公證處
不予答復。同時應當將情況報告中國公證員協會和省(區、市)公證員協會,由中國公
證員協會統一向海基會交涉。
第十條 公證書使用部門需要向臺灣出證機關進行查證的,應將需要查證的公證書復
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區、市)公證員協會或中國公證員協會,并說明要求查證的事由。
公證員協會審查認為符合協議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登記并出具查證函轉寄海
基會。海基會答復后,應將查證結果即轉公證書使用部門。
寄送查證函時,不得在公證書副本上加蓋任何其他印章。
第十一條 公證書副本寄送函、查證函和查證回函必須依照附件文書格式的要求書寫
。
第十二條 辦理寄送副本的公證事項,應按附件所列標準加收公證書副本費、郵寄費
、手續費。由公證處統一向當事人收取,再分別與省(區、市)公證員協會和中國公證
員協會結算。
根據協議第三條第四項的約定,提出查證公證書一方應向接受查證一方支付適當費
用。公證員協會和公證處應將海基會的每一項查證所需費用,按照附件所列標準逐一記
帳。在公證處上報查證情況時,應同時將該項查證是否進行了實際調查,應收調查費一
并上報,以便統一結算,并按規定比例分配。
寄送公證書副本費用的收入、支出和查證費用的支出和收入需單獨做帳、單獨結算
、出具收據,不得與公證費收據相混,不得列為公證費收入。
凡要求海基會查證臺灣出具的公證書的,依據附件所列的費用標準向海基會支付。
所需費用由公證員協會向提出查證的單位或當事人收取。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規定的時限應自收到公證書副本或查證函之日起計算,不包
括郵局寄送時間。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3年5月29日起施行。
※ 引述《godpili (簡簡單單就好)》之銘言:
: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各位WICER賢者
: 小弟現在欲跟人家打官司要回自己的財產,已諮詢過這邊的律師可行性
: 這邊的律師表明:
: 我欲拿來當證據的從台灣銀行匯款到大陸的一張匯款收據要經過公證後才能使用
: 想請問一下各位可能有過經驗的WICER賢者:
: 我是直接拿著這張銀行匯款收據到隨便的地方法院就能直接公證
: 就能透過海基會寄來大陸這邊嗎??
也可以去找民間公證人,效率會更高一點。
: 還需不需要聯繫當時匯款的銀行出示證明這收據是真的之類的
: (匯款銀行當時是在台北,小弟的戶籍返台地在台南)
證據的出示當然是越周延越好了
不然,如果只有收據,頂多只能證明收據是真的,無法證明匯款行為是有效的
: 寄到大陸這邊的收件人是法院還是律師還是我...因為目前還沒提告
: 先後順序是怎樣??先提告還是先證明文件真偽?
通常,起訴之后的第一次開庭是預備庭,兩造到庭確認彼此提供的書狀和證據
同時進行訴前調解
如果你真的要提告,那就告吧,證據的公證可以事后補
因為搞不好承審法官直接認你這張臺灣收據也說不定
民事訴訟的“事實”,如果當事人之間無爭執,法官不會自找麻煩
例如:
法官問:“被告!原告說你欠錢不還,你有何答辯?你看人家有證據~~”
被告答:“我是欠錢,但是我已經還了。”
或“我是欠錢,但是原告也欠我錢,我主張抵消。”
表示被告對于欠錢的事實表示承認,但是對于不還錢的行為有理由
這個時候,用來證明欠錢行為的臺灣收據有沒有公證,就無所謂了
不過,被告的律師通常會教他先主張沒欠錢就是了
除非主張債已經抵消或清償更容易或更有利
: 以下是在海基會網站查到的,但還是不解@@
: 如何辦理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各項文書?
: 答:按兩岸兩會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中規定,雙方相互寄送涉及繼承、
: 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
: 經歷及專業證明公證書副本,只要符合上述十四種種類,即可向戶籍所在地地方
: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並表明欲持往大陸地區使用,
: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會在七日內製作副本兩份,以函
: 寄送海基會轉寄申請人所指定之大陸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公證(員)協會。
: 申請人即可持該公、認證書正本在大陸地區使用。
--
您現在收聽的是發哥為您帶來的歌曲 《上海貳零零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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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29日簽訂)
第一條 為履行《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與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聯系寄送公證書副本和查證公證書
,由中國公證員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或公證員協會籌備組,以下同
)進行,任何個人、公證處或省以下公證員協會不得向海基會寄送公證書副本或答復查
證事項。
各公證員協會應有專人負責登記、寄收公證書副本、答復查證函,結算費用和統計
分析資料等工作。
第三條 根據協議的約定,應寄送的公證書副本包括:
1、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委托公證書,以及根據案情需要辦理的出生、死
亡、婚姻等公證書;
2、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學歷、委托書公證書;
3、用于大陸居民赴臺灣定居,或臺灣居民赴大陸定居的親屬關系、婚姻、出生等
公證書;
4、用于減免所得稅而辦理的扶養親屬公證證明,包括親屬關系、謀生能力、病殘
、成年在學公證書、繳納保險費或繳納醫藥費公證書;
5、財產權利證明公證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公證證明,
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有形財產和專利、著作、商標等無形財產權。
第四條 發往臺灣屬于協議約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圍的公證書應辦理一份副本(該副本
須使用公證專用水印紙,無需粘貼公證書封面和封底,不需加蓋副本章),由經辦公證
處在送達公證書的同日將副本逕寄省(區、市)公證員協會。公證員協會在收到公證書
副本后,應登記并在三日內寄往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服務處。
第五條 各公證員協會收到海基會寄來的在大陸使用的公證書副本,應進行登記并根
據公證書用途轉寄公證書使用部門。
第六條 海基會的查證函寄到中國公證員協會的,中國公證員協會應當在3日內轉出
證的公證處,同時抄送公證處所在的省(區、市)公證員協會。公證處在收到查證函后
,應當在10日內將查證結果報中國公證員協會,同時抄報省(區、市)公證員協會,
由中國公證員協會答復海基會。
海基會的查證函直接寄給有關省(區、市)公證員協會的,省(區、市)公證員協
會應當在3日內轉出證的公證處。公證處收到查證請求書后應當在10日內將查證結果
報省(區、市)公證員協會。對于查證屬實的公證書,由省(區、市)公證員協會登記
后直接答復海基會;凡是有問題的公證書,省(區、市)公證員協會應當將情況報告中
國公證員協會,經同意后由省(區、市)公證員協會答復海基會。
公證處不能在規定時間答復的應說明原因,無正當理由超過期限的,應承擔延誤時
間造成的損失責任。
第七條 對海基會要求查證的公證書,必須符合協議第三條第一項所約定的事由,凡
不是該七種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證。對第7種“其他需要查明事項”,須報中國公證員協
會同意后再轉公證處查證。對此項轉辦時限可放寬至5日。
查證事由不是協議第三條第一項約定的七種情況之一的,應將情況報中國公證員協
會后,退回海基會。
第八條 海基會的查證函未寫明查證事由,或在要求查證的公證書上加蓋其他證明印
章的,報告中國公證員協會后寫明拒絕理由退回海基會。
第九條 海基會將查證函直接寄到公證處,或通過當事人、其他單位轉交的,公證處
不予答復。同時應當將情況報告中國公證員協會和省(區、市)公證員協會,由中國公
證員協會統一向海基會交涉。
第十條 公證書使用部門需要向臺灣出證機關進行查證的,應將需要查證的公證書復
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區、市)公證員協會或中國公證員協會,并說明要求查證的事由。
公證員協會審查認為符合協議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登記并出具查證函轉寄海
基會。海基會答復后,應將查證結果即轉公證書使用部門。
寄送查證函時,不得在公證書副本上加蓋任何其他印章。
第十一條 公證書副本寄送函、查證函和查證回函必須依照附件文書格式的要求書寫
。
第十二條 辦理寄送副本的公證事項,應按附件所列標準加收公證書副本費、郵寄費
、手續費。由公證處統一向當事人收取,再分別與省(區、市)公證員協會和中國公證
員協會結算。
根據協議第三條第四項的約定,提出查證公證書一方應向接受查證一方支付適當費
用。公證員協會和公證處應將海基會的每一項查證所需費用,按照附件所列標準逐一記
帳。在公證處上報查證情況時,應同時將該項查證是否進行了實際調查,應收調查費一
并上報,以便統一結算,并按規定比例分配。
寄送公證書副本費用的收入、支出和查證費用的支出和收入需單獨做帳、單獨結算
、出具收據,不得與公證費收據相混,不得列為公證費收入。
凡要求海基會查證臺灣出具的公證書的,依據附件所列的費用標準向海基會支付。
所需費用由公證員協會向提出查證的單位或當事人收取。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規定的時限應自收到公證書副本或查證函之日起計算,不包
括郵局寄送時間。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3年5月29日起施行。
※ 引述《godpili (簡簡單單就好)》之銘言:
: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各位WICER賢者
: 小弟現在欲跟人家打官司要回自己的財產,已諮詢過這邊的律師可行性
: 這邊的律師表明:
: 我欲拿來當證據的從台灣銀行匯款到大陸的一張匯款收據要經過公證後才能使用
: 想請問一下各位可能有過經驗的WICER賢者:
: 我是直接拿著這張銀行匯款收據到隨便的地方法院就能直接公證
: 就能透過海基會寄來大陸這邊嗎??
也可以去找民間公證人,效率會更高一點。
: 還需不需要聯繫當時匯款的銀行出示證明這收據是真的之類的
: (匯款銀行當時是在台北,小弟的戶籍返台地在台南)
證據的出示當然是越周延越好了
不然,如果只有收據,頂多只能證明收據是真的,無法證明匯款行為是有效的
: 寄到大陸這邊的收件人是法院還是律師還是我...因為目前還沒提告
: 先後順序是怎樣??先提告還是先證明文件真偽?
通常,起訴之后的第一次開庭是預備庭,兩造到庭確認彼此提供的書狀和證據
同時進行訴前調解
如果你真的要提告,那就告吧,證據的公證可以事后補
因為搞不好承審法官直接認你這張臺灣收據也說不定
民事訴訟的“事實”,如果當事人之間無爭執,法官不會自找麻煩
例如:
法官問:“被告!原告說你欠錢不還,你有何答辯?你看人家有證據~~”
被告答:“我是欠錢,但是我已經還了。”
或“我是欠錢,但是原告也欠我錢,我主張抵消。”
表示被告對于欠錢的事實表示承認,但是對于不還錢的行為有理由
這個時候,用來證明欠錢行為的臺灣收據有沒有公證,就無所謂了
不過,被告的律師通常會教他先主張沒欠錢就是了
除非主張債已經抵消或清償更容易或更有利
: 以下是在海基會網站查到的,但還是不解@@
: 如何辦理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各項文書?
: 答:按兩岸兩會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中規定,雙方相互寄送涉及繼承、
: 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
: 經歷及專業證明公證書副本,只要符合上述十四種種類,即可向戶籍所在地地方
: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並表明欲持往大陸地區使用,
: 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會在七日內製作副本兩份,以函
: 寄送海基會轉寄申請人所指定之大陸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公證(員)協會。
: 申請人即可持該公、認證書正本在大陸地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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